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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1 生效日期: 2004-08-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闽国土资综[2004]290号
各设区市、福清市、闽侯县、大田县、延平区国土资源局,有关矿山企业: 
  为了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掌握和摸清资源家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快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国土资发〔2003〕367号)和《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第  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2003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选择福清市南岭吉岚采石场、闽侯县罗桥金矿、永安煤业公司上京分公司柯坑、京东、后畲、小华、仙亭煤矿和福建省南平市铌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矿山企业,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和“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总方针,推进采矿权市场的培育和建立,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试点原则: 
  (一)矿产资源有效开发,合理利用,保护矿山环境的原则; 
  (二)加快和培育采矿权市场的原则; 
  (三)统一规划,有序开采的原则; 
  (四)推进基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职能到位的原则。 
  三、试点任务: 
  采矿权人根据矿山生产开拓进程,调查收集测量采掘过程中新揭露的矿体(层)厚度、形态产状、矿石类型及矿石质量、采空区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结合生产台帐,准确计算矿山动用储量、损失量、采探对比增减量,修正不符实际的地质报告,指导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通过试点,积累并总结经验,为建立储量动态核查检测制度奠定基础。 
  四、试点内容: 
  (一)开采块段边界、采空区的测定; 
  (二)动用矿产资源储量及编码; 
  (三)开采块段内采探对比的储量变化情况(资源储量增减); 
  (四)矿区范围内生产勘探的储量情况; 
  (五)开采损失储量(含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六)矿石品位及矿石质量变化情况; 
  (七)共、伴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情况。 
  五、试点方法: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编写并提交《福建省××县(市、区)××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下简称《检测报告》)实施储量监督检查后,由具有管理权限(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核(注)销其资源储量。 
  《检测报告》经国土资源部门核查并经有权管理部门依法核销后的资源储量,可作为采矿权申请、转让、价款评估或者注销的储量依据。 
  六、试点程序: 
  (一)采矿权人建立并完善生产台帐、储量台帐,组织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或者生产技术人员开展测量、绘制图件,在调查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写并提交《检测报告》; 
  (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试点企业进行核查: 
  1、听取企业介绍基本情况,包括开发现状、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选矿工艺、开采技术条件等,着重介绍资源储量的变化情况; 
  2、查看有关资料、图件等; 
  3、对照图件、资料,到生产现场检查、核对; 
  4、向企业有关人员询问; 
  5、得出核查结论。 
  (三)核销资源储量。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查的基础上,按照“谁颁证(指采矿许可证),谁核销”的核销管理权限,对资源储量依法核销。 
  (四)国土资源部门编写试点工作总结。 
  七、试点步骤和时间安排: 
  永安煤业公司上京分公司柯坑、京东、后畲、小华、仙亭煤矿等5家矿山企业,试点步骤和时间安排按照《大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田国土资[2004]117号)执行;闽侯县罗桥金矿的试点步骤和时间安排,由闽侯县国土资源局确定,但务必在2004年11月15日之前完成。福清市南岭吉岚采石场、福建省南平市铌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下列步骤和时间开展试点: 
  (一)2004年8月一2004年11月30日。采矿权人以2004年8月1日为基准日,汇总生产台帐、储量台帐,工程进度实施测量,并按比例尺1:1000或者1:2000绘制如下图件: 
  1、各中段采掘工程平面地质图(附采空区范围); 
  2、井上下对照图(地采)或者采掘进度剖面图(露采); 
  3、储量计算平面、剖面及投影图(附采空区范围)。 
  (二)2005年1月31日前,矿山企业编写并提交《检测报告》。 
  (三)2005年2月1日一2005年3月31日,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核查。 
  (四)2005年4月1日一2005年4月30日,试点单位修改补充完善《检测报告》。 
  (五)2005年5月,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会议,省厅、设区市局派员参加。 
  八、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领导。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试点单位要加强协调,积极组织本单位地测机构或者聘请有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做好检测,准备好有关图件和资料,依法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建立试点工作联系制度。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试点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将确定的专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于2004年8月25日前报送省厅储量处。储量处联系电话:0591-87665723。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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