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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统筹区外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9 生效日期: 2004-08-0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2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解决基本的余命医疗费,应按上述规定在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一次性全额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破产企业划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外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统筹区(即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列入国家和我市企业破产计划,并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企业中,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破产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余命医疗费渠道和标准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标准划转余命医疗费: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发布之前破产的企业,其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以当时提取的金额扣除实际破产月数按规定进度使用的余命医疗费后的剩余部分,划转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时提取的金额人均不足6500元的差额部分和超规定进度使用形成的缺口,由市财政给予补足。 
  (二)渝办发〔2000〕75号文件发布之后,渝办发〔2004〕157号发布之前破产的企业,其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按本单位退休人员实际余命年限提取的金额(人均不低于6500元)扣除实际破产月数按规定进度使用的余命医疗费后的剩余部分,划转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足部分由市国资委、市经委督促企业主(代)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补足。 
  (三)渝办发〔2004〕157号发布之后破产的企业,其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人均寿命以72周岁计,余命医疗费以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按实际余命年限计提(人均不低于12000元)。以后,每年的7月1日前,市政府根据上年度参保人员医疗费实际发生情况对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作相应调整。 
  (四)破产企业提取或应划转的余命医疗费按上述标准和办法划转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政府应给予支持。如标准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由市国资委、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以及企业主(代)管部门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提取转的余命医疗费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当年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资金缺口的,其中市级及市级以上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缺口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解决。 
 
 
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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