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9 生效日期: 2001-08-29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云南省计委:
  你委《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云计收费[2001]635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再次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目前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中央统一管理。目前,我委正在会同财政部调查研究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拟重新修订有关规定。在此期间,地方不宜另行作出规定。

  二、在收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的同时,如果地方另行制定“抗震设防要求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将会出现同一事项存在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两种收费,造成重复收费,加重企业负担。因此,各地方不得自行制定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