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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4 生效日期: 1998-11-0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8]366号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明确提出:“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及地面水环境,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以下简称“双达标”)。
为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见注)达标工作,确保实现国务院规定的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双达标”的工作目标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应的排放标准;
  (二)2000年12月31日前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现城市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淮河、辽河、海河和太湖、巢湖、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按流域规划要求进行。

  二、“双达标”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基础工作
  1、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各地应严格按技术要求和时间进度完成污染源的申报登记工作,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验收。同时,建立污染源变更申报管理体系,随时掌握排污变化情况。
  省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排污申报登记的结果,筛选重点排污单位,按主要污染物指标开列清单,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加强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各地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一要求,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口,保证监测条件,明确执行的排放标准类别和级别。
  3、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应按标准科学、合理地划分城市的水和大气功能区,报城市政府批准实施。功能区划分方案和批复文件以及功能区现状评价报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作为2000年考核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的依据。
  (二)编制“双达标”工作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按照“双达标”工作方案的编写要求,组织编制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达标措施,提出分年度、分阶段的工作要求。方案由省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保部门要在完成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的工作方案,确定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项目,落实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资金来源。工作方案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三)认真做好“双达标”的实施工作
  1、突出重点。各地应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抓好重点污染企业、行业和区域的达标工作,优先安排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治理难度大的项目。对重点污染源的达标排放,要定期检查督促;对其他排污单位的达标排放要予以抽查;对不能按期达标或治理无望的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2、明确责任。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排污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和采用合适的技术;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监督排污单位的达标情况,及时通报情况;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是城市政府的职责,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定量考核制度的作用,实现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
  (四)考核验收
  本着达标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达标验收工作实行分组负责,把好考核验收关。

  三、“双达标”的保证措施
  (一)组织保证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全国“双达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双达标”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对“双达标”工作领导,将“双达标”工作全面纳入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明确目标和职责;把“双达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把“双达标”工作作为为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环境管理制度保证措施
  1、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一切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审批制度,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现有污染源不能达标排放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环境质量已经超出城市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地区,不得建设导致城市环境功能区恶化的项目。
  2、强化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地方各级政府要分期分批、依法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在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时,要同时明确治理内容、考核项目及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经贸委第三部委《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淘汰和取缔污染严重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和设备。
  3、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城市工业污染源达标和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考核的力度。
  4、建立政府调度和公众监督制度。各地要把“双达标”工作的总目标和阶段目标向全社会公布,接受公从监督。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达标进度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项目,定期检查,定期调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政府领导、政府各部门领导、工业企业和全社会对“双达标”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杜绝侥幸心理。同时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强化“双达标”意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不定期编制全国“双达标”的工作简报,公布达标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三)技术保证措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双达标”技术组,为各省、市提供技术指导。

 

  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考核
  (一)考核标准
  1、工业污染源的达标按附录2和附录3中列出的排放标准执行;
  2、依据城市污水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纳入2000年底以前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范围的排污单位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或执行由所在地环保部门确定的标准(不得超过Ⅲ级标准);到2000年底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的,要依法停产直到污水处理厂建成并运行。
  (二)主要考核指标
  水污染物考核指标:化学需氧量(COD)为主要指标,另加行业特征污染物,详见附录2。
  大气污染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特性,主要考核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中排放量大的一项或两项(说见附录3)。
  西部地区考核指标:水污染物为COD,大气同上。
  (三)考核办法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地市的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
  2、列入重点污染源名单的排污单位由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督查,省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同级政府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抽查。
  3、其他排污单位由省级以下环保部门负责督查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同级政府并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省级环保部门组织抽查。
  (四)工作程序
  1、对排污单位的验收
  (1)超标排污单位应首先制定达标计划,明确其治理内容和指标,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
  (2)排污单位依据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达标计划进行治理,完成治理任务后在试运行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确实达到排放标准并有一定期限的连续监测数据后,可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评定以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筒按监测规范要求确定的数据为依据。占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80%的排放口、排气筒达标,则过评定为达标。
  (3)环保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定,如无不妥,可组织验收。
  (4)验收时排污单位应如实向验收组提供试运行期间的监测报告、运行记录等有关文件,应提供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试运行期间监督监测报告。
  (5)排污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地方环保部门发放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制定的达标排放验收合格证书。发证部门应负责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或委托排污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监督管理。
  (6)排污单位验收合格后,其污染防治设施应立即纳入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2、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达标排放工作的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3、工作进度安排
  (1)1998年11月底前完成全国排污申报登记验收工作;
  (2)1998年12月底前各省级环保部门上报占排污总量65%的重点排污单位清单和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工作方案;
  (3)2001年1月1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开始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

  五、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考核
  (一)考核范围
  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建成区范围即参加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范围。
  (二)考核标准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96
  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88
  (三)考核指标
  空气质量:总悬浮颗粒物(TSP)、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水环境质量:溶解氧(DO)、高猛酸盐指数。
  西部地区城市不考核空气中氮氧化物的指标。
  (四)功能区达标的评定
  城市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按国家监测规范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1、水功能区的达标评定。每个监测点位按监测频次要求取得全部监测数据,经统计计算有大于80%的达标率,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水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2、大气功能区达标评定。每个监测点位按监测频次要求取得全部监测数据,求得年平均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大气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五)工作进度安排
  1、1998年12月底前,各城市环保部门上报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和政府批复文件、功能区现状评价报告以及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的工作方案;
  2、2000年1月1日起,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双达标”工作进行验收。
  3、2001年1月1日起对环保重点城市验收。
  (六)环保重点城市的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考核,具体考核验收方法另行通知。

注:本方案中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是指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大连、秦皇岛、苏州、南通、连云港、宁波、温州、湛江、北海、青岛、烟台、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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