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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6 生效日期: 2004-07-26
发布部门: 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湘建办[2004]90号
各市、州建设局、房地产局、房地产评估机构: 
  现将《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落实,根据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检查工作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1、组织领导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评估行业清理检查工作;省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下简称省房协中介委)协助省建设厅,承担清理检查和组织协调汇总等具体工作; 
  各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地区房地产评估行业,配合省建设厅的清理检查工作。 
  2、检查方式 
  清理检查分两阶段进行,一阶段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自查自纠,填写自查表;二阶段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全面清查。 
  3、时间安排 
  ①2004年8月10日前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自查自纠; 
  ②2004年8月12日一20日由省建设厅组织省房协中介委、各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对全省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检查; 
  ③2004年8月25日前各检查组将检查情况汇总,随同附件3、4、5报送省房协中介委汇总。 
  二、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9月20日前,各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须将下列资料报送省房协中介委: 
  1、房地产估价师换证(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3、存放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对退回); 
  4、评估机构缴交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原件核对退回); 
  5、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的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退回)。 
  2001年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委托省房协中介委主办继续教育学习的,请在2004年8月10日前与省房协中介委联系。 
  三、工作要求 
  1、各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房地产评估行业全面清查工作,各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本地区的协调、组织工作。 
  2、房地产评估机构要如实填报《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房地产评估机构执业情况检查表》及《房地产评估报告检查表》。在检查过程中不如实填写自报有关情况、不参加检查的,作为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湖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 
  3、检查组必须深入到房地产评估机构,从房地产评估机构2001年1月1日以来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中抽取不同房地产委托目的评估报告3份(含拆迁评估报告1份)进行检查。 
  4、除严格按照建设部《通知》要求检查外,检查组要对受检地区房地产评估市场开放程度、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书面意见报省建设厅。 
  附件:1、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2、检查组分组成员及受检单位名单 
  3、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4、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情况检查表 
  5、房地产评估报告检查表 
  6、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工作方案 
  7、房地产估价师换证(续期注册)申请表 
  注:附件3、4、5、6、7请在湖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www.hunfdc.com.cn)下载。 
 
 
湖南省建设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4]1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加强房地产估价市场监管,全面提高房地产估价行业执业水平,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要求,决定对房地产估价行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房地产估价机构)。 
  (二)房地产估价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评估员。重点检查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注册于一个房地产估价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人事档案转入该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档案代理户下,并通过该机构办理了社会保险的房地产估价师。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检查重点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质(资格)和执业质量,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等。具体内容如下: 
  1、机构设立情况。重点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是否完成脱钩改制、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人数、注册资金、出资人或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机构内部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估价报告质量管理和审核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信用档案、机构上报的信用档案是否及时、真实、准确;是否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办理了社会保险;以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情况。 
  3、经营业绩。重点检查2001年1月1日以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经营业绩及记入机构信用档案的情况;在资格申报、晋级中有无虚报业绩的情况。 
  4、估价报告质量和职业道德。重点检查在估价业务及报告中是否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等迎合委托方出具估价报告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否存在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重点检查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是否已转入所在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按规定参加了继续教育等。 
  配合对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清理检查,全面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换证(实施方案见附件1)。对于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第 十九条规定情况之一的,要撤销其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6、地方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精神建立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已建立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运作情况。 
  三、检查工作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领导 
  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清理检查工作;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协助建设部,承担清理检查的组织协调汇总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房地产估价行业检查工作。 
  (二)检查方式 
  清理检查采取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自纠、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和建设部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时间安排 
  1、自发文至2004年8月20日止,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自纠、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确定。 
  2、2004年8月底前,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查、全面检查情况及本地区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报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4、2004年9月5日至20日,建设部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各地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估价行业清理检查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2、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如实填报自查情况,自查率要达到100%。在自查过程中不如实填报有关情况的,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3、对不符合条件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取消或降低其资格等级;对未彻底完成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取消其房地产估价资格;对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出具不实估价报告,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不正当竞争、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4、将本次清理检查工作获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个人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各地要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在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的作用,要建立起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 
  附件: 
  1、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工作实施方案 
  2、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七月一日 
 
  附件1: 
 
 
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精神及关于清理检查房地产行业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一)1997年底前初始注册(含1993年、1994年认定的房地产估价师)的房地产估价师。 
  (二)在2003年12月30日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期限届满的房地产估价师。 
  二、换证的条件 
  (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换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2、按《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参加了估价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3、无《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换证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机构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同意其注册在申报机构; 
  (2)人事档案已转入申报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 
  (3)申报机构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的房地产估价师。 
  三、换证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换证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两份; 
  2、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提供个人人事档案转入所在并执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人才交流中心设立的人事档案专户下的证明(加盖人才交流中心公章)及所在机构缴交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注册初审机构初审。注册初审机构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通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换证软件进行资料整理,并于9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表(一式两份)、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和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寄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相关数据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gjsbmk@cirea.org.cn。 
  (三)注册机构审核。对获准续期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由注册机构统一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四、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注册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注册证书工本费全部上交并汇至: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百万庄支行 
  户名: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账号:0200001409089019226 
  五、其他 
  (一)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办法》规定,严把初审关,保证按质、按时完成换证工作。 
  (二)对于有《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三)根据建住房[2000]96号文件精神,在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房地产估价师,保留执业资格,不再换发注册证。 
  在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工作及离退休人员,经所在单位和申请执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同意,符合《办法》规定的,可换发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四)1998年以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二证合一"的房地产估价师,保留原证并颁发新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1998年以后(含1998年)以后初始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在领取新注册证时上交原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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