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劳社教函[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保证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顺利开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建设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关于合作开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通知》(劳社人司发[2004]2号)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行业部门应加强自学考试工作的机构建设,保证自学考试工作环节紧密衔接。在劳动保障部内,劳动保障部人事教育司与教育培训中心联合成立劳动保障部项目办公室,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统筹协调、考籍管理、师资培训、业务指导等项工作。各省劳动保障部门,也应设立相应的助学指导机构。省级助学指导机构应设在厅(局)所属的业务处(人事教育处或培训处)、培训或鉴定机构,不得委托系统外的机构组织该项工作。有关行业部门受劳动保障部项目办公室的委托,可以协助组织考生报名及自学考试的助学工作。
二、利用现有资源认定助学基地
省级助学指导机构应在本地区,根据现有培训机构的条件、生源多少及师资情况等认定助学基地。助学基地主要协助做好自学考试宣传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生信息报送当地教育部门自学考试机构,同时上报本省助学指导机构。助学基地要根据自学考试科目有计划地进行自学考试培训、安排考前辅导。
助学基地一般应在所属的教育培训机构、高级技工学校和企业培训机构中择优认定,报劳动保障部项目办公室备案。行业部门推荐的助学基地经劳动保障部项目办公室认定后,其考生报名及自学考试组织工作纳入地方管理。
三、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纪考风
省级助学指导机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门自学考试的有关要求,积极协助做好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考场安排由教育部考试机构完成。各助学基地考前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严格要求,认真管理,确保考风、考纪和考试质量。对违反考场纪律者,由考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制定培训规划加大培训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干部学历层次提高和岗位培训工作,将自学考试和助学工作纳入本地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对于参加自学考试的在职人员可在经费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各行业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积极组织企业劳资人员、保险经办人员及有志于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其他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和岗位培训,为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培养急需人才。
自学考试的宣传工作以统一印发的自学考试问答为准,咨询相关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10—64842151。
附件:
1.工作体系及业务体系流程图(略)
2.《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3.助学基地备案登记表(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中心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2: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办法
为保证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考试经费管理,确保经费合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收费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非岗位资格证书课程考试费用按照各省现行收费规定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费、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根据成本核算,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向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后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费不得超过130元/人.科.次,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工本费为10元/本。
第二条 收费项目
一、考试报名费、考试补助费;
二、考试协调费;
三、邮寄费、考籍管理费;
四、设备费;
五、助学网络建设费;
六、其他项目开支。
第三条 费用支付及具体使用
各省级助学指导机构于每年4月和10月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课程按85元/人.科.次汇付给劳动保障部项目办公室(含全国自考办50元/人.科.次),其余部分根据需要分配使用;非证书考试课程费用应及时向当地自考办支付;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工本费支付给劳动保障部项目办公室。
(一)由劳动保障部项目办公室支付全国自考办为50元/人.科.次考试费用主要用于统一命题,实施考试及阅卷登分等工作;
(二)劳动保障部项目办公室费用为35元/人.科.次,主要用于考试工作协调、软件开发、邮寄、学籍管理、助学网络建设及助学辅导经验交流活动等;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费主要用于证书工本、证书管理及邮寄等费用;
(四)其余费用由省级助学指导机构根据工作分工,合理支配使用。其中5元/人.科.次作为协调费,由省级助学指导机构使用;其它费用为助学网络建设费用,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助学辅导管理及助学基地奖励费用。
第四条 经费管理
省级助学指导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专款专用,进行单独核算,费用审批手续齐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