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水源地确定水质类别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9 生效日期: 1998-07-0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1998]171号

哈尔滨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对水源地确定水质类别所遇问题的请示》(哈环保[1998]96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是水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水功能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水资源的现状功能、规划功能和当地的经济技术条件,所确定的功能不应低于现状功能。

  二、对已经政府批准的功能区划,如水质不能满足相应的功能要求,应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达标”计划并监督实施,对有关的污染源应提出关、停、并、转或限期治理要求,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对已经划定为饮用水功能的水体;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严格管理。

  四、《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88)中有关“综合评价”的要求,应视水质超标的具体项目及程度情况确定。作为引用水水源地,关键是看水源经自来水厂处理后的水质是否符合引用水水质标准。
1998年7月9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