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医院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5 生效日期: 1998-06-0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函[1998]98号

浙江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污水排污费定义的请示》(浙环控[1998]1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国家计委《国家汁委收费管理司关于污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计司收费函[1997]94号)中将医院列入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因此,对医院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都不同,因此,是两种不同概念的收费。对医院只是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但是对医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按现行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

 

国家环保总局
1998年6月5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