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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火电厂超期服役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17 生效日期: 1998-04-1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超期服役机组燃煤锅炉如何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请示》(环晋控字[97]398号)和(98)晋环控函字18号收悉。经研究,
  现函复如下:
  据我局环监[1993]460号关于山西太原第一热电厂六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六期扩建工程建成后,该电厂现行的一至四期共计十八万六千千瓦老机组退役。”,太原第一热电厂超期服役的燃焊锅炉应在六期扩建工程建成后全部退役。退役前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第一时间段的排放限值,你局按此标准监督管理。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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