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自愿性产品验证申请作业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2 生效日期: 2005-05-1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经标三字第0943000355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三字第0943000355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国内产制之商品由国内产制者或委托产制之委托者、输入商品由在国内有住所或营业所之输入者或代理商 (以下简称申请人) 申请自愿性产品验证,依本作业程序规定办理。

二、申请自愿性产品验证作业

(一) 申请人应事先参酌及勾选「申请自愿性产品验证应检附文件」 (VPC-01) 。

(二) 申请人应检附文件:

1.应检附之基本文件规定如下:

(1) 自愿性产品验证申请书 (VPC-02) 。

(2) 申请人之公司登记证明或商业登记证明或其它相当之证明。

2.应检附之符合性评鉴文件规定如下:

(1) 产品试验加符合型式声明模式:

A.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之指定试验室所核发之产品试验报告。

B.符合型式声明书 (VPC-03) 。

(2) 产品试验加工厂检查模式:

A.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之指定试验室所核发之产品试验报告。

B.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之工厂检查机构所核发之工厂检查报告。

C.符合型式声明书。

3.产品使用说明书。

4.经指定之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 申请人申请自愿性产品验证应向验证机关 (构) 提出申请。

三、受理及审核作业

(一) 验证机关 (构) 受理申请自愿性产品验证,应核对所缴交文件是否与应检具之文件及公告规定应附资料相符齐备,相符者受理申请,反之退回申请。经受理后,给予受理编号后计收审查费,其受理编号依自愿性产品验证证书号码编码原则 (TVPC-01) 编码。

(二) 验证机关 (构) 就申请人检附之符合性评鉴资料予以审查,若资料内容疏漏、错误或不全但可补正者,开立「自愿性产品验证补件通知书」 (TVPC-02) 请厂商于 2 个月内补正,逾期不补正者,核发「自愿性产品验证不符通知书」 (补件通知不限次数) ,并予以结案;若不可补正者,即核发「自愿性产品验证不符通知书」 (TVPC-03)。

四、自愿性产品验证证书核发作业

(一) 申请自愿性产品验证之产品,经审查核可后,由验证机关 (构) 核发「自愿性产品验证证书」 (TVPC-04)。

(二) 自愿性产品验证证书由验证机关 (构) 发证,并加盖钢印,核予申请人依据自愿性产品验证实施办法之规定使用产品验证标志,其图式及识别号码绘制方法如「自愿性产品验证标志图式绘制方法」 (TVPC-05) 。

五、管理、查核与追踪

(一) 为便于管理、查核与追踪,对于获准使用自愿性产品验证标志之产品,验证机关 (构) 均应建立自愿性产品验证名册。 (二) 取得自愿性产品验证之型式商品,若生产厂场因故有所变更或迁移时,应向原验证机关 (构) 申请核准,并同时申请换发新证书。

(三) 经消费者反映经自愿性产品验证之产品有瑕疵者,验证机关 (构)应向生产厂场、港口仓储场、进口商或经销商等实施取样检验或对工厂执行检查作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