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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22 生效日期: 1997-09-2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7]595号

交通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姚伏至叶盛公司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于1997年4月28日正式开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等法律法规性文件规定,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姚叶公路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决定开工建设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凡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必须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责任。

  二、你部应对已审批的项目进行认真的检查、清理,发现类似情况,要立即予以改正,并报告我局。

  三、我局已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局负责督办姚叶一级公路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手续。建设单位应立即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局补办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抄送:国家计委,监察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199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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