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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燃煤电厂冲灰水排污费征收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3 生效日期: 1997-09-0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河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燃煤电厂冲灰水排污费征收问题的请示》(冀环办函[1997]2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规定,燃煤电厂冲灰水排入水体(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地下水等),应缴纳污水排污费。其征收标准为每吨污水0.0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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