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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原住民族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4 生效日期: 2005-01-1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公训字第093001087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公训字第093001087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8点

一、训练依据:

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

二、训练类别:实务训练。

三、训练重点:本训练以增进有关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务态度为重点。

四、训练时间:

(一)训练时间为四个月,但四等监所管理员训练时间为六个月。

(二)符合缩短实务训练资格人员得予缩短实务训练期间,惟其训练期间不得少于二个月。

五、训练对象: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原住民族考试录取人员及历年补训及重新训练人员。

六、训练机构:实务训练由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办理。

七、申请保留受训资格:录取人员因服兵役,或进修硕士、博士,或疾病、怀孕、生产、父母病危及其它不可归责事由,于榜示时有无法立即接受分发,或榜示后至分配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分发任用前,无法立即接受分发者,应分别于榜示后或事由发生后十五日内检具足资证明之文件,向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申请保留受训资格(申请书如附件一),逾期不予受理。但无法立即接受分发事由,知悉在后者,其申请保留受训资格之期间自知悉时起算。

八、申请补训及重新训练:

(一)录取人员于训练前或训练期间经核定保留受训资格者,应于原因消灭后三个月内,检具足资证明之文件向保训会申请补训或重新训练(申请书如附件二),由保训会通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原民会)遇缺调训,并以补训或重新训练当年之训练计划接受训练;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同放弃训练,并废止其受训资格。

(二)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请重新训练者,仍留原分配机关(构)学校接受训练。

九、申请缩短实务训练:

(一)现任或曾任公务人员,具有与考试录取类科同职组各职系之资格,并有与拟任职务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之下列经验四个月以上者,其实务训练期间得予缩短为二个月。并于分配机关(构)学校报到后一个月内,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提出申请(申请书如附件三),并函送保训会核定。

1、低一职等以上之资格及工作经验。

2、与低一职等职责程度相当以上之资格及工作经验。

3、担任高于或同于拟任职务列等之职务。

(二)所称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指曾担任与拟任职务列同一职系或同一职组各职系或视为同一职组得单向调任职系之职务而言。

(三)所称低一职等以上,系指下列各款情形:

1、特种考试三等考试:具有委任第五职等以上资格者,或占委任职缺训练,具有委任第四职等以上资格者。

2、特种考试四等考试:具有委任第二职等以上资格者。

3、特种考试五等考试:具有委任第一职等以上资格者。

(四)所称职责程度相当,依公务人员曾任公务年资采计提叙俸级认定办法附表之各类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职等相当年资采计提叙俸级对照表认定。

十、调训程序:

本考试录取人员,由原民会办理公开分配作业,依其考试成绩,依次分配至用人机关(构)学校占现缺接受实务训练,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分配报到程序:

1、录取人员经分配至用人机关(构)学校占现缺接受实务训练者,应于分配结果公告日十日内,前往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但征得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同意,得展延十日。

2、录取人员经分配至用人机关(构)学校占预估职缺接受实务训练者,俟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职务出缺时通知前往报到。

3、受训人员自愿放弃受训,或未于规定时间内向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接受训练,或于训练期间中途离训者,废止其受训资格。

(二)用人机关(构)学校应指派辅导员于实务训练人员报到期满一星期内,将实务训练计划表(如附件四,请自www.csptc.gov.tw下载)以电子邮件传送至保训会(training@mail.csptc.gov.tw)并副知国家文官培训所(以下简称培训所)(training@ncsi.gov.tw)。

十一、训练经费

录取人员参加实务训练时,其津贴、补助与福利之发给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上述经费由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编列预算(人事费)支应。

十二、训练方式:

(一)由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根据实际工作内容,指派服务单位之直属主管或资深人员辅导之,并应拟定辅导方式,填写实务训练计划表分发受训人员,并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实务训练辅导要点办理。

(二)分配实务训练人员均应参加原民会所办理之职前讲习,讲习时间另行通知,各训练机关应给予公假前往。

十三、训练期间之请假:

(一)受训人员在实务训练期间之请假,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办理。

(二)事假、病假(含延长病假)、婚假、丧假、娩假、流产假及休假日数应按实务训练月数占全年比例计算,比例计算后未满半日者以半日计,超过半日未满一日者,以一日计。超过之日数仍应相对延长其实务训练期间。在训练期间,原核准延长病假经销假继续训练者,应相对延长其实务训练期间。但延长病假期满,仍不能销假继续训练者,应废止其受训资格。

十四、训练期间之津贴:

(一)受训人员由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依下列标准发给津贴,并得依规定支给婚、丧、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参加公教人员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比照用人机关(构)学校现职人员抚恤相关规定之标准支给遗族抚慰金:

1、特种考试三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俸给标准。

2、特种考试四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职等本俸一级俸给标准。

3、特种考试五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职等本俸一级俸给标准。

(二)分配在公营事业机构者,从其规定比照相当等级发给津贴。

(三)现职人员参加考试录取,原经铨叙审定之级俸高于考试取得资格之级俸者,其训练期间之津贴依下列标准发给:

1、分配至纳入铨叙之机关(构)学校者,仍准支原叙级俸,至其加给如原叙职等在所占职务列等范围内,仍依原叙职等标准支给,如原叙职等高于所占职务最高职等时,按该职务之最高职等标准支给,如原叙职等低于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时,按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标准支给。

2、分配至公营事业机构或未纳入铨叙之机关者,依各该机关(构)适用之人事法规办理。

十五、成绩考核

(一)受训人员之品德操守考核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实务训练辅导要点」办理,训练成绩考核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成绩考核要点」办理,奖惩标准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奖惩要点」之规定办理。

(二)受训人员如实务训练成绩经评定不及格者,应由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函送保训会,依下列方式处理:

1、核定为成绩不及格者,废止受训资格。

2、成绩评定如有违反训练法令或不当之情事,得叙明理由退还原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重新评定,准予延长实务训练期间或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三)经退还重新评定实务训练成绩者,原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应于文到十五日内,依退还意旨重新评定成绩。未依限或未依退还意旨重新评定时,保训会得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四)经准予延长实务训练期间者,由保训会视事实状况酌予延长,其期间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训练期间,并以一次为限。延长训练期满成绩仍评定为不及格者,如有违反训练法令或不当之情事,保训会得退还原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重新评定或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五)实务训练期满,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应于训练期满一星期内依实务训练成绩考核表(附件五)评定成绩后留存,并填报实务训练成绩清册函送培训所,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训练期满日期之计算方式,以受训人员向实施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之日起算至训练届满之日为训练期满日。

十六、请领考试及格证书

(一)训练期满一星期内,由训练机关(构)学校填具实务训练成绩清册(附件六)及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附件七)各乙份函送培训所(副知原民会)核转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

(二)受训人员复应其它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如训期重迭,应选择一种考试接受训练,完成一种考试程序,发给一种考试及格证书。

十七、本训练计划未规定事项,适用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及其他有关训练之规定。

十八、本训练计划经保训会核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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