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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11 生效日期: 1997-08-11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国土批[1997]87号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1997年7月30日传真来的《关于土地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历史遗留未经依法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决定同意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的,应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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