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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4 生效日期: 2004-03-24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04]30号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郑州”,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观念,正确认识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发〔2004〕2号文件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明确职责,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总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6.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7.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执法、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责,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理顺各部门工作关系,建立协调顺畅的工作联系和协商机制。 
  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9.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开展好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三、完善保障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和激励机制 
  10.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分别与下级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逐级分解、层层落实;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目标没有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加强安全生产机构和监管体系建设 
  11.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五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2.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04年底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要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改善办公条件,提高装备水平。 
  13.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村(社区)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15.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应急救援、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安全奖励经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分别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四)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16.新设立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凡涉及有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或证件不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登记注册。 
  17.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高危行业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经营。 
  1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9.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其它存在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 
  20.已设立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标准进行整顿、规范,凡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要收回证照,使其退出市场。 
  (五)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21.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体系及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行为。 
  2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把安全生产执法作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严肃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强化对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六)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力度 
  23.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基地建设,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规范培训市场,加大培训力度,完成各项安全生产培训任务。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24.各级人民政府要构建以当地应急救援组织为中心、以专业应急救援机构为骨干、企业应急救援组织为基础的应急救援体系;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救护资源,建立指挥统一、装备齐全、反应快捷的应急救援队伍。市编办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提出具体意见,尽快实施。 
  25.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本地区应急救援预案。各级安监、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建设、交通、国土资源、消防、林业、经贸、商业、文化、教育、卫生、公共事业等部门要编制各分管领域的应急救援预案。 
  四、深化专项整治,强化重点领域防范措施 
  26.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化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把专项整治作为长期工作抓紧抓好。要通过专项整治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小经营网点。 
  27.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建档和监控、治理。 
  28.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积极为个体、私营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帮助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五、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发展 
  29.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建立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究;要把安全生产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列入科技攻关计划;要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要加强人才培养,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 
  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 
  30.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导和发展安全文化产业。要大力推广以安全生产为主题,受企业和社会欢迎的安全文化产品,促进安全文化的繁荣昌盛;要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监督示范岗”、创建“安全社区”等大型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 
  3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布局。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32.大力培育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发展安全培训、检测、检验、评价、认证、应急救援、咨询服务等中介组织,实现安全生产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 
  33.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大力宣传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安全知识,不断增强青少年和儿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34.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技术保障、教育培训等各环节、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实现全员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全方位事故预防。 
  3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部门负责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36.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厂长(矿长、经理)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3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规范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8.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生产经营过程危险因素分析、评价,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监控等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施行适时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应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9.条件成熟的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物品、公共聚集场所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4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和家属给予赔偿。 
  4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颁布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各环节、各部门、各岗位都要建立严格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八、严肃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4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瞒报、缓报、虚报、谎报和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要依法查处。 
  43.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按照职责权限和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认真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按期结案。 
  44.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作好事故批复结案工作,并配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确保事故责任的落实。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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