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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3 生效日期: 2004-03-2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重庆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健全知识产权协调机制,建立重庆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重庆知识产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市政府领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与协调,确定相关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年度工作目标,组织、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三)协调解决全市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重大问题; 
  (四)组织全市性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意识; 
  (五)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 
  (六)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知识产权工作; 
  (七)建立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机制,统一处理知识产权涉外事宜; 
  (八)定期发布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相关信息,通报有关情况; 
  (九)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知识产权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主持;成员单位由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委、市外经贸委、市教委、市信息产业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组成;邀请市高法院、市委宣传部、重庆海关列席会议。 
  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负责同志作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同时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的联络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总结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布置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各项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相关工作任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交流各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联络员每半年将本部门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统计报表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知识产权工作总结书面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将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本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本部门组织的涉及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应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对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落实。 
  第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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