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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0 生效日期: 2004-02-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4]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从源头上保证我区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区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与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和销售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上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1605)、久效磷、磷胺、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铁灭克)、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19种农药及其混配制剂;禁止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包括各种异构体)及其混配制剂;禁止在甘蔗上使用特丁硫磷;禁止在花生上使用含丁酰肼(比久)的农药产品。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三、自2004年6月1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销售和在各类作物上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及其混配制剂。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请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精神发布通告,广泛宣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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