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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意见》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3 生效日期: 2004-11-23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 
  现将《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组织实施。 
  附件: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意见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必将对城乡建设的发展与改革、工程建设监管方式和实施方式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明确提出使企业成为投资的主体,改变政府直接管理投资的方式,减少对投资项目的行政性审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投资体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不能适应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在建设领域的主要表现是,一些地方随意改变规划和建设标准;有的超越实际,盲目扩大拆迁规模,违法违规强制拆迁,建设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有的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概算、超标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存在潜在信贷风险;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放宽投融资渠道,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各级建设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扎扎实实地做好投资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二、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坚持和改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都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占地规模,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用地。对需要报请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必须先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超前做好技术服务,为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可研阶段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技术支持,以避免因选址不当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阶段出现反复,影响项目进度。 
  坚持和改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化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条件,今后,仅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要求提供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对需要政府核准的项目,要求提供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证。 
  三、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 
  认真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河北省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办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市政公用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经营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联营、项目融资以及BOT、TOT等方式,参与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网改造。当前,政府投资应重点用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等管网的建设和改造,确保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充分发挥效益和生产运营安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要加强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财政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等价格机制和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加强对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发挥政府职能,加强对市政公用行业价格和收费的监控。 
  四、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一是做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着手研究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城市绿化养护、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环卫清扫的定额标准,分离其政府职能与作业职能,推行由“按人头费拨付经费”向“按作业量拨付经费”的改革。二是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改革。与发改委、物价等部门配合,研究如何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起草《关于建立污水处理良性价费机制的通知》,对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三是研究落实《河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指导和协调各市的改革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加大对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分类指导,对城市供水、公交等企业进行改制,对城市供热、燃气、市政施工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事转企”和改制。 
  五、进一步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鼓励房地产开发融资多元化,逐步建立起适合国情省情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房地产开发融资体系。加强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房地产开发融资研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企业改制上市、发行企业债券、房地产信托等融资活动配套政策的研究。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进一步加强资本金管理。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种审批,简化审批程序,明确责任规范操作。对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审查要件、收费标准等实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审批程序和越权、越级审批的,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地、立项、规划、建设等手续。把好市场准入关,依法严厉打击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依法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对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建设项目。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科学把握市场态势,引导企业理性投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六、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方向 
  第一,科学进行房地产市场分析,加强宏观调控。认真搞好房地产市场分析,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与全省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和各类商品房的供应比例,提高房地产市场运行质量。第二,建立“冀房景气指数”,积极引导房地产投资方向,避免盲目投资,引起房地产市场出现过热或过冷的现象。第三,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住宅建设结构,加快发展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第四,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房地产信息网和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加大企业投资信用信息的采集,严历查处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和对违规案件的处罚力度。 
  七、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 
  按照“建管分开”和专业化组织建设的原则,改变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和监管的格局,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新模式。建立专业化的政府投资工程责任主体,推进政府工程项目投资与筹建分离、筹建与监督分离,实现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凡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实行公开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结果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布,增加透明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评标的方式和方法。其它投资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完善施工许可制度,对设定的行政许可,要明确实施主体、许可条件、许可时限和许可程序等。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对有关拆迁安置、提供工程担保或出资证明、已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等施工许可条件,要严格执法检查。工程强制监理要严格限制在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内。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要通过市场机制自主选择。 
  八、深化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改革 
  一是逐步从非政府监管职能中退出,归还给业主、企业、中介机构、行业组织等,原本其自身的管理职能,属于民法调整的内容交由民法去调整。二是逐步改变直接监管的方式,把监管的重点转移到主要完善建筑市场价格、竞争、供需等运行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三是改变临时性、应急性监管和监管内容随意性较大的现状,通过立法和完善相关制度,逐步实现常规化、规范化监管。四是充分采用信息化监管方法、弱差重点监管法、随机抽查监管法等方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效率,对监管效果进行评价和考核。五是合理划分监管职能,在监管机构和人员的相对专业化的基础上实现综合执法。 
  九、积极推行工程项目担保、保险制度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工程担保和保险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强化对建筑市场的宏观调节作用,减少投资风险,包括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责任担保、业主支付担保、付款和预付款担保、质量保修担保等以及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内容。加强与银行、保险等机构的合作,培育和发展专业担保公司和征信机构。同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作为市场准入和清除的市场依据之一。 
  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协调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 
  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进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实体质量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工程质量制衡监督机制。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机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法人质量责任和代建合同规定的质量责任及相应的法定责任。建立工程质量跟踪评价制度和质量状况不良记录公示制度,鼓励社会参与对政府投资工程质量的监督。调整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重点,改进监管方式,简化质量监督手续。对医院、学校、商场、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以及住宅、市政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重点应放在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上,减少工序质量检查,巡查关键部位,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对已实施监理的投资项目工程,主要采用巡查方式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加强防范大型建筑工程技术风险,在部分类型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对社会资本(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厂房、写字楼等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备案制。 
  十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监管体系 
  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订、修订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推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定标办法。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工程造价动态预报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部门和单位,都应建立相应的责任约束。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稽查制度。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体系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管。城市规划、房地产、城市建设等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建设行业各类中介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提供高质量、多样化服务。开展对建设行业各类中介机构执业条件、服务质量的检查,强化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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