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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知识统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0 生效日期: 2004-11-10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管理中心,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促进建设系统“四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按照年初省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转发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建法[2004]54号)要求,现将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考人员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规划、城管(公用)、园林、房管部门已持有或拟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否参加建设专业法律知识的统一考试,由有关市政府法制办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决定。 
  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执法人员的考试另行组织。 
  二、考试内容 
  建设系统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考试试题 
  各部门根据“三定”职责和相应的执法类别(见附件一),填写《抽取试题申报表》,分别从建设部题库中抽取试题,并辅以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试题,由省建设厅按7:3的比例合成,形成考试试题。实行开卷考试。 
  四、组织分工 
  各设区市建设系统有关局负责本机关、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局属单位、以及所辖县(市)有关局行政执法人员考试的组织工作。 
  鉴于县(市、区)建设系统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情况不统一,对县(市、区)有关局行政执法人员考试的组织工作,既可分别由设区市各对口局负责,也可由设区市某一个局负责。具体办法由设区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城管(公用)、园林、房管等部门协商确定。 
  设区市有关局要按照分工认真统计本系统应考人员,按执法类别(八大类)填写《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考试登统表》(见附件二)。 
  五、抽取试题和试卷制定 
  各市有关局持《抽取试题申报表》和本局有关考试的安排意见,考试前一周内到省建设厅抽取、确定试题,并按照执法类别及参考人数负责试卷印制。 
  考题原则按部门职能对应的八个大的执法类别制定,即:部门职能只包括一个大执法类别的,制定一套试卷;部门职能包括几个大执法类别的,可制定几套试卷,对不同类别的执法人员采用不同的试卷考试。 
  此外,部门职能中包括其他大执法类别中某执法小类的(如:设区市建设局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和部分城建监察工作的),可单独制定试卷,对从事小类执法的人员进行考试。 
  有关市城管局根据实际职责,试卷制定时对“城建监察类”中的某执法小类可做增减调整。 
  六、考试时间 
  2005年1月1日—2005年3月31日。具体安排为: 
  2005年1月1日—15日,规划局、房管局系统考试; 
  2005年1月15日—31日,城管(公用)、园林、综合执法局系统考试; 
  2005年3月1日—15日,建设局系统考试。 
  七、考试地点和监考 
  除在设区市设置考点外,根据本地县(市)和参考人员数量,设区市有关局可另行设置考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各考点的考试应在2日-3日内完成。各市分别由局领导担任主考,并邀请当地政府法制办监考。届时省建设厅将派员巡考。 
  八、阅卷、登统和抽查 
  考试结束后,由省建设厅通过电子邮件提供标准答案,由设区市负责组织考试工作的有关局进行阅卷和登统,于考试结束后15日内,将本系统试卷、填写好的纸式“登统表”及软盘(Word文档)一并报省建设厅。 
  对已阅试卷省建设厅将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错判率超过10%的,将退回有关局重判;对在阅卷中有高判、代为涂改等弄虚作假的试卷,责令重新补考,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 
  九、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分别由执法人员所在局抄送本级政府法制办,作为2005年行政执法证年检或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一个前置必要条件。省建设厅将以各设区市有关局为单位,在全省建设系统通报考试成绩,作为2005年“四五”普法工作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 
  建设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是落实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通知》的具体步骤,也是对全省建设系统“四五”普法工作的一次实际检验,对于促进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更好的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形势要求,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指导监督。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周密安排。各局法制机构要尽职尽责,做好参考人员的统计报名、考场设置、申报执法类别、试卷印制、试卷评阅、成绩登统等具体工作,认真负责地把这项工作组织好。 
  附件: 
  1.建设行政执法类别(略) 
  2.河北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考试登统表(略)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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