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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3 生效日期: 2004-11-03
发布部门: 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湘建办[2004]15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各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特别是今年列入省委、省政府“八件实事”的项目单位,要抓紧工期、确保质量,按期投产运行;已投入运行的单位,要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千方百计提高运行效率,确保本年度责任目标的完成。 
  二、深化城市污水处理事业改革。按照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方向,鼓励供水排水企业以城乡统筹为原则,以资源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跨地区跨部门组建企业集团。通过招投标,选择投资和经营者,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制度。 
  三、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排水户所排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J18一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88)等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抓好排水许可申报、颁证工作。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线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并在重点工业排放口设置采样、检测、排水控制装置等标志,确保排水管网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四、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厂远程监控综合管理系统。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建设厅联网,实现远程监控综合管理。对进出水量、水质、污泥处置、用电等进行实时监测。同时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每天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具体安装监测及联网办法,我厅将另行布置。要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厂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每月向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理、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每季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向省建设厅报告。对于谎报、制造虚假数据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罚并向社会通报。 
  五、加快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在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中,管网工程与厂区工程应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杜绝出现厂区已建成、管网未完工的半拉子工程。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能力,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规模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规模的75%。 
  六、全面开展城市污水处理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提高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员工素质,培养污水处理在职员工和拟就业人员的实践能力、技术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污水处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是保证全省污水处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从今年开始全面启动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行业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争取在2005年底基本完成培训与鉴定工作,2006年实行持证上岗,使污水处理行业初、中、高级工的比例分别占全部技工的25%、60%和15%,并在高级工中培养出约30%的技师与高级技师。具体培训与鉴定工作由“长沙污水处理教育培训中心”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拟定计划,报我厅批准实施。 
 
 
湖南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 
 
 
建城[2004]1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九五” 以来,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了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的环境基础设施投入,对于缓解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职能不到位,监管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不高,运行管理不规范,影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加强监管,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不仅关系到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城镇的生态环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镇供水、节水、治污工作的重要方面,与城市规划、管理密不可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必须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责权,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管,不直接参与污水处理厂运行与作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行政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定委托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 
  五、要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量水质的监督和监测,保障各类城镇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六、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效益。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七、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对自备水用户,可由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委托银行直接划拨污水处理费。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优先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 
  八、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监督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情况。可采用委派监管员的方式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实行监管。在严格监管和监测的基础上,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费拨付的核定工作。 
  九、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必须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进出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按期(月、季、年)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 
  十、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运营单位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之后应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要加强对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切实保障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 
  十二、对于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经营协议,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终止特许经营权或委托经营权,取消运营资格;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的,要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罚。 
  十三、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鼓励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十四、要逐步扩大城镇污水处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会和公众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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