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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防止产生新的建筑农民工工资拖欠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6 生效日期: 2004-10-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管字[2004]155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精神,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有关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清还拖欠的建筑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维护建筑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工资的支付方式 
  工人工资由劳务分包企业支付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自行组织工人进行劳务作业的,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交给劳务承包人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 
  对将农民工工资交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的,一经查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并采取一定的监控措施;企业因将工资交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而产生的拖欠、克扣和携款逃匿等问题,企业除负责偿还所欠工资外,其行为也要记入信用档案,在企业的资质升级、增项和招标投标资格等方面进行一定的限制。 
  二、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 
  建筑业企业要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等方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督促建筑业企业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对不按要求制定或不执行内部工资支付办法的建筑业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三、落实按月支付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 
  建筑业企业应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施工现场必须在告示栏中公告每月工资发放时间、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企业劳动工资部门的电话,以接受工人监督。 
  四、加大对工资支付的监管力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察力度,要督促建筑业企业在施工现场张贴告示,内容包括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拖欠工资举报电话和农民工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的企业工资报酬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拖欠或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以及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对日常行业管理检查中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对企业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防止因此而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五、协助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 
  已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建筑业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广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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