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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5 生效日期: 1995-12-2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划分市区两级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的请示》(深环[1995]1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局和深圳市财政局1991年下发的《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定》(深财企字[1991]17号、深环字[1991]051号)文中,明确了你市市、区两级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的划分。该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关于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按隶关系划分规定的精神。
对于不能按照上述隶属关系划分的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作和合资企业征收排污费的管理权限,同意你局按工商营业执照的审批、发放权限划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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