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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噪声监测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23 生效日期: 1995-11-2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排污收费监理站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所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如果建筑施工场地位于周围无敏感建筑物或区域的空场地,在选择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点时,应考虑建筑施工场地在城市功能区划中所处的具体位置,并可按最高功能区划的噪声要求,监测施工场地处于该功能区划内的边界噪声最大值。
  二、关于夜间频繁突发厂界噪声的监测方法及测点的选择,应依据GB12349—90、GB12524—90及GB 3096—82执行。
  三、关于锅炉房噪声的监测,应区别单独锅炉和厂界以内的锅炉房两种情况,并分别对待。对单独锅炉房,可认定锅炉房外墙即为场界;对厂界以内的锅炉房,仍应在法定厂界或者事实厂界外1米处监测。
  国家环保局 199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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