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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县非都市土地申请变更为观光游憩使用之游憩用地兴办事业计画审查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4 生效日期: 2005-02-2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旅企字第0943005719号

一、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审查非都市土地申请变更为观光游憩使用之游憩用地兴办事业计画需要,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及非都市土地变更编定执行要点第四点之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兴办事业计画拟兴办游憩设施项目应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规定游憩用地容许使用事项且供游客从事游憩活动之游憩设施、户外游乐设施、水岸游憩设施及观光游憩管理服务设施等为限。属其它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权责范围或其它法令另有规定者或依规定需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或征得同意者,从其规定。

三、游憩用地内应视实际需要或有关规定划设道路、停车场、保育绿地、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水电供给及其它相关必要性服务设施。

前项保育绿地设置比例应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留设。

四、申请变更为一般旅馆使用设置规模不得少于1公顷。

申请人拟具兴办事业计画之面积规模,于离岛建设条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等相关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五、申请人应备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附件一)。

(二)土地登记誊本(以最近3个月内核发者为凭)、地籍图誊本(土地使用范围,以着色标明)、土地使用权利证明文件或土地取得方式。

(三)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非公司组织者免附)。

(四)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非公司组织,亦无商业登记之自然人,请附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五)兴办事业计画。

(六)其它与本申请案有关文件。

六、兴办事业计画应包括下列事项(书图文件制作格式如附件二):

(一)观光产业分析(事业需要性、计画可行性、与相关政府计画及政策之配合情形、当地产业分析、市场评估及引进产业别之冲击分析)。

(二)计画构想(计画位置及范围、土地适宜性分析、预估开发模式、开发效益、开发预定进度、事业项目及事业内容)。

(三)经营管理计画(经营管理内容、组织架构、经营策略、行销推广、活动与设施管理及安全管理等)。

(四)财务计画(资金需求、筹措方式、成本分析)。

七、兴办事业计画在核准前,应先征得变更前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同意,其经审查结果需补正者,应通知申请人于6个月内补正,如有正当理由者,得叙明理由,于补正期间届满前向本府申请展延,其展延次数以2次为限,合计不得超过1年,逾期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

倘申请展延未叙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时,本府得于补正期间届满后驳回其申请。

八、申请人提出兴办事业计画经本府核准后,应依土地使用相关法规向本府申请土地使用变更,并依兴办事业计画内容执行。

九、经核准之兴办事业计画内容变更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核准计画范围扩大者,应依规定办理计画内容变更,其办理程序同新申请案。

(二)原核准计画建蔽率容积率及设施项目变更:

1.于原核定事业计画之建蔽率、容积率及设施项目范围内申请调整设施配置者,报由本府核备。

2.建蔽率、容积率及设施项目变更者,应依规办理计画内容变更,其办理程序同新申请案。

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依第八点所核准之函失其效力,已完成变更编定者并通知地政单位回复原编定类别:

(一)申请人于核准函发文日起1年内,未依土地使用相关法规申请土地使用变更者。

(二)申请人依土地使用相关法规申请土地使用变更遭驳回者。

(三)未依开发预定进度完成兴建者。

前项核准函有效期间届满前,申请人得叙明理由申请展延;其展延以2次为限,展延期间合计不得超过1年。

倘申请展延未叙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时,本府得于补正期间届满后驳回其申请。

十一、为办理新设或变更兴办事业计画申请案,必要时,本府得邀请有关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共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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