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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排污费滞纳金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3 生效日期: 1994-12-0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排污费滞纳金问题的请示》(浙环计[1994]2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应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纳通知单,在20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包括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提高标准收费、加倍收费等,逾期不缴的每天均应加收1%的滞纳金。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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