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09 生效日期: 1994-06-0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撤消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桂环监字[1994]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严格执法,进一步做好排污收费工作,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有权作出撤消其收费资格的决定。撤消其收费资格后,征收排污费工作应由作出撤销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委托有收费资格的环境监理部门进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