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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机构改革后有关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7 生效日期: 1999-05-27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国防科工委:
  你委《关于机构改革后有关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问题的函》(科工函(1999)4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按照去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精神,原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九大公司都不再具有行政职能,逐步改组成为企业集团,其原有的行政职能划归到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根据确定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原则,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应与其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一致,并能够对社团的业务进行指导。因此,企业集团或公司均不能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原来归属这些公司的社会团体应该随着职能的转移,重新调整到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鉴于核工业、航天、航空、船舶、兵器五个公司管理社团的历史沿革,考虑到新组建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部分职能还未完全到位,我们建议:
  一、对于所列名单的52个全国性社会团体分以下几种情况办理:
  (一)原国防科工委的部分职能在机构改革后如果仍留在新国防科工委,其相应的社会团体也应归属国防科工委。在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以及今后的社团管理中,作为这部分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国防科工委应该按照中办发(1996)22号文件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如果原国防科工委的另外一部分职能调整到其他职能部门的,与之相应的社团的归属也应随之调整到其他职能部门。
  (二)按照国务院的决定,核工业、航天、航空、船舶、兵器五个总公司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如果其职能调整到国防科工委,那么,与上述五个公司相应社团的归属也应随之调整到国防科工委。对这类社团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原业务主管单位(公司)应对该社团的前期工作提出意见,然后由社团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之后由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即国防科工委在清理整顿结论中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保留、整改、合并、撤销),并且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
  (三)如果在机构改革中以上五个公司的行政职能调整到其他职能部门,那么与五个公司相应社团的归属也应随之调整到其他职能部门。这类社团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原业务主管单位(公司)应对该社团前期的工作提出意见,然后由社团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之后由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在社团清理整顿结论中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二、你委提出的委托以上五个公司继续作为原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是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但考虑到这五个公司过去均有管理社团的经验,对各自所属社团的情况也比较熟悉,在目前国防科工委职能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根据中办发(1996)2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你委可以把这五个公司作为原所属社团的挂靠单位,而业务主管单位仍是国防科工委,并由国防科工委和这些公司分别签定协议,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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