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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升学文理补习班信息揭露之规范说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4 生效日期: 2005-02-2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公壹字第0940001387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壹字第094000138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背景说明依据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9条第4款规定:「短期补习班,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其设立及立案之条件与程序、设备与管理、师资、费用之收缴方式、班级人数及学生权益之保障、检查、奖励、注销与撤销立案之条件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管理规则,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据此,短期补习班收退费标准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权责订定。按上开法条意旨,短期补习班退费规定之研订原属地方自治事项,且须因地制宜为之。惟鉴于补习班与消费者间因认知不同,致频生退费申诉案件,为维护参加补习班之消费者权益,教育部业依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决议,邀集并建请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各县市政府检讨所管补习班退费规定,应依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及平等处理等原则,对于申请退费时间点,订定级距及合理弹性之退费标准,并据以修正各该补习班设立管理自治条例或管理规则。

按补习教育事业倘秉持信息透明、公平、合理之理念,从事各项信息之揭露,将能消弭交易纠纷于无形,而有益于整体补习教育市场之发展。惟补习教育事业倘凭恃其优势地位或利用信息不对称之特性,促使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为错误之决定或迫使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交易,从事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行为,除将侵害以品质、价格、服务等效能竞争为本质之公平竞争,或具有商业竞争伦理非难性外,亦将危害补习教育市场之正常发展。鉴于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系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经济之安定与繁荣,同时冀期补习教育事业均能了解公平交易法相关规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爰于现行法令架构下,针对升学文理补习班争议,拟订信息揭露之规范说明,俾使业者知所行止,同时作为本会今后处理相关案件之参考。

二、适用范围依据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6条规定:「短期补习教育,由学校、机关、团体或私人办理,分技艺补习班及文理补习班二类;修业期限为1个月至1年6个月」,另据教育部订颁之文理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模板内容,文理补习班概分为升学文理补习班、语文班、法政、经济班及其它类科班等,本规范说明仅先行针对最易产生信息揭露争议之升学文理补习班为规范对象,包括:1.升大学(含高中在校生课业辅导班);2.升高中(含国中在校生课业辅导班);3.升

二专、四技、二技、插大、研究所等三类,未来将视补习教育事业之市场发展状况酌予调整适用范围。

三、行为态样

(一)未揭露退费手续、条件、申请退费时间点、退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升学文理补习班办理退费手续应依直辖市、县(市)政府订定之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自治法规之相关规定办理,并宜在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开始缴纳费用前充分揭露相关退费规定,包括退费手续、条件、申请退费时间点、退费标准等,倘未为本项退费信息之揭露,且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者,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之虞。

(二)未揭露保证班保证退费之相关条件信息设有保证班者,升学文理补习班宜在补习服务契约书中充分揭露保证班保证退费之相关条件信息,例如规定上课期间不得缺课、所有考试评量不得缺考,且成绩应在一定水准之上,否则不得退费等,倘未为本项条件信息之揭露,且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者,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之虞。

(三)未出示及提供载有退费权益信息之相关单据文件供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审阅暨收执留存升学文理补习班应出示及提供载有退费权益信息之相关单据文件供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审阅暨收执留存,倘未给予合理审阅期间暨未交付予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收执留存,致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据以思虑及主张权益等,凡此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者,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之虞。

(四)以录取榜单暨成绩资料引为促销信息,却未于刊登前事先取得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升学文理补习班以录取榜单暨成绩资料引为促销信息时,宜于刊登前取得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但不得在报名时即依制式契约要求学生签名同意,或学生仅在该补习班参加单项课程,却将该名学生录取之所有成绩据为功劳,凡此促销手法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者,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之虞。

四、适用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暨相关罚则及法律责任

(一)本会对于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之事业,依据同法第41条规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以新台币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之罚锾。对于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继续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连续处1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之罚锾,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

(二)事业倘违反公平交易法之规定,除依法负行政责任外,尚须依同法第五章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

五、本规范说明,仅系例示若干升学文理补习班常见之可能抵触公平交易法之行为态样加以说明,容或有未尽周延之处,本会将随时补充修正,个案之处理仍须就具体事实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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