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柜上字第094000473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上字第0940004730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6点;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40104368号函准予备查
一、本作业要点依据本中心「审查有价证券上柜作业程序」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二、初次申请股票上柜之案件,或依本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第十六条之三第八项第二款规定申请上柜之案件,本中心应依本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专家咨询。
三、本中心上柜审查部应自各相关产业公会、学术研究机构及其它相关单位等,建立咨询单位及资格清册,报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本中心受理前条所列之案件后,即依该公司业务性质,决定应咨询何种产业类别之产业专家,及法律、财会专家,继而由咨询单位及资格清册,寻觅适当之咨询人选,其中产业专家应有二人,法律、财会专家各应有一人,其皆系当然外部审议委员;倘个案有其特殊性,亦得酌增咨询对象,但应指定担任外部审议委员之人选;相关咨询专家于报奉董事长核定后委任之。
四、依前条程序选定相关专家后,即应将申请案之相关资料交予各专家,原则上仅需由二位产业专家于一定之期限内回复书面意见,例外于个案有其必要时,方需由法律或财会专家于一定之期限内回复书面意见;且各专家于该期限内,本中心不得再委任其就其它申请上柜之案件出具意见。
五、本中心上柜审查部应设计「产业专家咨询事项表」(如附件),详列咨询之事项以利产业专家得为具体之答复。
六、本作业要点经本中心董事会通过,并报奉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作业要点中相关附件之增删或修正,则奉本中心总经理核定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