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4)北市卫验字第094313107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台北市政府卫生局(94)北市卫验字第094313107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即日起实施
一、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为规范办理各项卫生检验相关业务时,接受各界捐赠物资之处理程序,特订定本原则。
二、本原则所称物资,指各界无偿捐赠之物品、金钱或有价证券。
三、前项捐赠物资除捐款依「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点」之规定办理外,其余应依本原则办理。
四、本局办理各项卫生检验相关业务时,由各界提供捐赠物资者,应就捐赠者之公益形象及捐赠项目是否有助于检验业务进行评估。经评估可行者,应取得捐赠者对捐赠物资项目、数量及粗估价值之书面承诺后,签陈局长核备。
五、经核准物资送本局后,本局应开立捐赠物资领据或捐款收据,交由捐赠者收执。
接受各界捐赠之物资为金钱或有价证券者,应依会计程序入帐;其为物品者,应依规定办理登帐及管理。
六、本局得于由捐赠金钱或有价证券所制成之物品上,标示捐赠者之标志或名衔。
捐赠物品者,应先将前项标示之位置、尺寸及内容事先送本局审核后,始得印制。
七、本局应对接受各界捐赠物资案件执行后进行效益评估。
八、本局必要时得与捐赠者订定书面契约,以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内容。
九、经核准物资送本局后,本局对于捐募款之收支应采公开透明、充分揭露原则,并定期公告捐款者或受募者名单,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