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基港港湾字第0940001207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交通部基隆港务局基港港湾字第094000120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交通部基隆港务局(以下简称本局)为配合「石油管理法」、「航空站商港或工业专用港加储油加储气设施设置管理规则」之实施,提供船舶在基隆港商港区域内(以下简称港内)加油需要暨维护港内加油作业之安全,特订定本须知。
二、港内加油作业应依商港法、石油管理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废弃物清理法、船员法、航业法、劳工安全卫生法等各法令暨其相关法规之规定办理;经本局招标之加油业者,应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报请中央环保主管机关核准后,提出「港内加油计划(含紧急应变计划、污染防治计划、加油作业方式、年运输量与单次输送最高作业量、防污、除污及消防之船机设备、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赔偿污染损害之财务保证书或责任保险单)」送交本局审核。
三、经本局招标核准经营之加油业者,其在港内加油作业时,除受油船舶因加油量未达一万五千公升者,得以油罐车或其它方式实施加油外,余均应以自航式油驳船为船舶实施加油之方式为之,并依船员法之规定配置船员;使用之油驳船如为自国内其它港口进入港内从事加油作业者,除入出港时应依商港港务管理规则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办理进出港手续外,该油驳船应为本国籍船舶并具有航行外海能力之适航证书。
前项以油罐车或其它方式实施加油者,加油业者接获受油船舶之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委托后,应逐次填报「基隆港船舶自用或港区作业用危险品搬运进港申请单」(如附件)向本局申请许可并于加油前确认下列事项:
(一)受油船舶是否已系泊妥当。
(二)加油作业区已围设护栏及设立管制站,并标示「危险品作业区」及「严禁烟火」。
(三)管制站内已备妥防污、除污及适当之油类用灭火器材。
(四)车上收音机、主电源、门窗已关闭,车辆已拉上手煞车并将止轮器放妥。
(五)加油管线接管前,是否已确实装妥接地线。
(六)加油管线各仪器如压力计、流量计等是否正常。
(七)油泵压力及输油压力、流速是否正常。
(八)油管接头之尺寸、接管与固定方式是否正确。
(九)是否完成受油船舶周边浮油之点检、泵浦室及甲板上瓦斯浓度之测定。
(十)加油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及可能引起火花之物品。
(十一)加油作业现场需有预定受油船舶当值船副及加油业者人员全程督导作业过程;双方作业人员未经确认准备妥当前,不得进行加油作业。
(十二)加油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四、港区内之储油槽、输油管线输油至油驳船时,输油机构与油驳船之人员应确认下列事项:
(一)油驳船是否已系泊妥当。
(二)油驳船四周是否已布设拦油索并备妥防污、除污及适当之油类用灭火器材。
(三)船岸加油管线接管前,是否已确实装妥接地线。
(四)输送之油品是否已检尺、检温。
(五)油槽内油品数量是否充足。
(六)加油管线各仪器如压力计、流量计等是否正常。
(七)储槽油泵压力及输油压力、流速是否正常。
(八)输油数量及油品规格是否符合。
(九)油驳船流量计之读数是否正常。
(十)船岸间油管接头之尺寸、接管与固定方式是否正确。
(十一)是否完成油驳船周边浮油之点检、泵浦室及甲板上瓦斯浓度之测定。
(十二)双方通讯频道及紧急联络方式是否已确认。
(十三)输油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十四)加油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及可能引起火花之物品。
五、油驳船为船舶实施加油作业时,油驳船人员应确认下列事项:
(一)加油作业前,油驳船应与预定受油船舶先确认各项相关作业事宜。
(二)油驳船出勤前、后,应通知本局船舶交通管制组,以便掌握、管理港区水域状况。
(三)加油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及可能引起火花之物品。
(四)油驳船之加油作业,应在装载危险物品前或完工后为之。
(五)油驳船加油作业时,现场需有预定受油船舶当值船副及油驳船加油领班人员全程督导作业过程;双方作业人员未经确认准备妥当前,不得进行加油作业。
(六)油驳船作业时,应与预定受油船舶之作业人员维持双方通讯频道及确认紧急联络方式,并随时与本局船舶交通管制组保持港埠网或港勤网畅通,以利作业连系。
(七)油驳船作业时,应依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悬挂号灯、号标,不得妨碍邻近船只航行及作业;加油作业现场不得有违反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之情事。
(八)加油作业前,油驳船应于作业区域内先将拦油索自船艏至船艉布放妥当,并备妥防污、除污及适当之油类用灭火器材。
六、港区内之储油槽、输油管线输油至油驳船,或油驳船、油罐车为船舶实施加油作业时,如有下列情形者,应立即停止作业:
(一)输、加油作业中如发现漏油时,应即停止作业,除执行油污染清理外,并应通知本局联络中心或船舶交通管制组转报本局环保组及相关单位前往协助处理。
(二)输、加油作业中如发现仪表异常时,应即停止作业,并检查管线、仪表读数。
(三)输、加油作业中,如发生地震、闪电、强风豪雨或天候不佳等情形时,应即停止作业,并检查管线有无异常。
(四)储油槽、输油管线、油驳船、受油船舶等所处之码头或邻近地区发生火警时,应即停止作业,除通知基隆港务消防队前往处理外,并应通知本局联络中心或船舶交通管制组转报相关单位协助处理。
(五)输、加油作业中,发现有任何明火作业或未做好各项接地措施时,应即停止作业。
(六)其它如发现有暂停加油之必要时,加油作业人员应即停止作业。
七、油驳船加油作业完毕或未作业期间,除已向本局申请核准暂泊或租有船席者外,油驳船应即离港,不得滞留港区;停泊港内之油驳船应日夜保持机动并依商港港务管理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八、加油作业营运所产生之事业废弃物,加油业者应自行委托合格代处理业处理。
九、输、加油过程或油驳船在港期间如发生污染、公害纠纷或抗争情事,加油业者应负一切善后处理及赔偿责任,如有造成妨害港区安全、污染港区、损坏港埠设施之行为者,除其它法令另有规定者外,由本局依商港法暨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并得随时停止其加油作业。
十、本须知未明定者,悉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另予补充或修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