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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14 生效日期: 1992-03-1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能源部:
  你部1992年2月20日能源安保(1992)158号“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问题的函”收悉。现就文中提出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局正拟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全国统一的污水排污费收费标准。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征收污水排污费标准。

  二、向外环境排放的电厂间接冷却水,如确实没有增加其污染物浓度和种类,则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五条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范畴。

  三、我局已将你部来函中提出的问题函告吉林省环境保护局,请吉林省环境保护局与吉林省电力局协商解决,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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