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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30 生效日期: 1997-09-30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计发(1997)26号

填报说明
  一、为系统反映民政事业发展状况了解民政工作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为研究制定民政工作方针和政策提供依据,制定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自然灾害统计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执行。

  二、本报表制度发至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填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于次年2月底以前,将本辖区的计算机汇总软盘及打印表各一份报送我部。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的民政部门的报送期限和份数,由省级民政部门自行规定。

  四、同一单位挂几块牌子的,只能按其中一个主要内容填报。

  五、报表所涉及金额指标的计量单位一律保留1位小数;其他指标一律取整数。

  六、统计年报汇总后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七、本报表制度由民政部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优抚安置工作统计表填报单位(盖章): 表 号:民 统 1 表
制表机关:民 政 部
批准文号:民计发(1997)26号地区编码: 备案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计量单位:人、户、万元量
注:(1)本表第五部分“直接发放人员合计”与“本年接收人员合计”不能重复统计。“本年接收人员”项目包括由民政部门给予代发和当年离退休退职金已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的其它部门(含军队)转入的离退休人员。
2)本表的逻辑检验公式:T01110=T01111+T01113,T01111≥T01112,T01113≥T01114,T01120≥T01121+T01122,T01130≥T01131,
T01150≥T01151,T01200≥T01210,T01110=T01310+T01320,T01310=T01311+T01312+T01313+T01314+T01315+T01316,T01320=T01321+T01322+T01323+T01324+T01325+T01326,T01330≥T01331,
T01340=T01341+T01342+T01343+T01344,T01350≥T01351,T01360≥T01361,Z01400=Z01410+Z01420,Z01410≥Z01411,T01510=T1511+T01513+T01514,T01511≥T01512,T01520=T01521+T01523+
T01524,T01521≥T01522。
社会救济工作统计表填报单位(盖章): 表 号:民 统 2 表
制表机关:民 政 部
批准文号:民计发(1997)26号地区编码: 备案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计量单位:户、人、个、万元量
注:(1)本表社会救济对象及救济情况按城镇、农村居民分别填报,其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2)“三、城镇救济情况”只统计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外的城镇居民社会救济情况。
(3)本表的逻辑检验公式:T02110=T02111+T02112,T02120=T02121+T02123,T02121≥T02122,
T02121≥T02320,T02122≥T02322,T02123≥T02124, T02123≥T02421+T02424,
T02124≥T02422,T02210=T02211+T022212+T02213,T02213≥T02214,T02220=
T02221+T02222, T02321≥T2322,T02421≥T02422,T02500=T02510+T02520,T02710=T02711+T02712,T02810≥T02811+T0281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统计表
单位(盖章):
表 号:民 统 3 表
制表机关:民 政 部
批准文号:民计发(1997)26号
编码:备案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计量单位:个、人、万元
注:本表的逻辑检验公式:T03220≥T03221+T032
03530=T03540,T03520≥T3521+T03522,
T03530≥T03531,T03540=T03541+T0352+T03543。
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统计表
单位(盖章):
表 号:民 统 5 表
制表机关:民 政 部
批准文号:民计发(1997)26号
编码:
备案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计量单位:对、人、件量
注:(1)本表第一部分“居民婚姻登记”中,不包括第二部分“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婚姻”
(2)留学生婚姻登记在第二部分“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婚姻”中统计。
(3)再婚人数中,含恢复结婚人数。
(4)收养登记是指到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的件数。
(5)本表的逻辑检验公式:T051
0=(T05111+T05112)/2,T05112≥T05113,T05120≥T05121, T05210=(T05211+T05212)/2,T05210=T05220/2,T05220=T05221+T05223+T05224+T05225+T05226+T05227,T05230≥T05231,T05300=T05310+T05320,T05310≥T05311+T05312+T05313+T05314,T05300=T05410+T05420,T05410≥T05411,T05420≥T05421,T05500=T05510+T05520+T05530+T05540,T05510≥T05511,T05520≥T05521,T05540≥T05541。
国有收养性事业单位统计表
单位(盖章):
表 号:民 统 6 表
制表机关:民 政 部
批准文号:民计发(1997)26号
编码: 单位类别码:
备案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计量单位:个、人、万元
注:(1)本表只统计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A1)、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A2)、复退军人精神病院(A3)、光荣院(A4)、社会福利院(C1)、儿童福利院(C2),精神病人福利院(C3)及其他收养性事业单位(C4),由主管民政部门按单位类别分别填报,括号内的字母表示单位类别码。
(2)革命伤残人员与复员军人慢性病患者不能重复统计,如革命伤残人员患有慢性病仍统计为伤残人员。(3)C1,C2,C3,C4四种单位不填报“财务收支”中的“代发伤残抚恤金”。
(4)本表的逻辑检验公式:T06200≥T06210,T06500≥T06700,T06700≥T06710,T06700=T06721+T06722+T06723=T06731+T06732+T06733,T06920≥T06821+T06922,T06930≥T0=T6940。
民政部门办社会福利企业统计表
表 号:民 统 7 表
7)26号
备案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注:(1)本表只统计民政部门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国有和集所有制社会福利工厂(D1)、商业、服务业单位(D2)和假肢厂(D3),由主管民政部门按单位类别分别填报,括号内的字母表示单位类别码。
(2)本表的逻辑检验公式:T07200≥T07210+T07220,T07400≥T07420, T07600≥T07700。
社会办福利企事业统计表
表 号:民 统 8 表7)26号
备案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量
注:(1)本表除第一、五部分外,其他均按市、镇、乡分别填报并汇总;第一部分由乡镇填报;第五部分由市、镇填报;市、镇、乡的划分按国家行政区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厂矿办福利企业在镇填报(3)T08351和T08352两个指标可重复统计。
(4)本表的逻辑检验公式:T08230≥T08240,T08240≥T08241,T08340≥T08350,T08320≥T08310,T08340≥T08341,T08350≥T08351,T08350≥T08352,T08420≥T08421,T08440≥T08450,T08510≥T08511。
国有非收养性优抚安置单位统计表
单位(盖章):
表 号:民 统 9 表
制表机关:民 政 部
批准文号:民计发(1997)26号
编码: 单位类别码:
备案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计量单位:人、万元、人次
注:(1)本表只统计独立核算或预算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B1)、军队供应管理单位(B2)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B3),由主管民政部门按单位类别分别填报,括号内的字母表示单位类别码。
(2)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只填报本表的“综合”部分。
(3)本表的逻辑检
T09152≥T09153+T09154,T09320=T09321+T09322。
收容遣送安置单位统计表
单位(盖章):
表 号:民 统 10表
制表机关:民 政 部
批准文号:民计发(1997)26号
编码: 单位类别码:
备案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计量单位:人、万元、人次量
注:(1)本表只统计独立预算或核算的收容遣送站(C5)、不设站的收容遣送单位(C6)和安置农场(C7),由主管民政部门按单位类别分别填报,括号内的字母表示单位类别码。
(2)本表“综合”部分为各种单位的共用表,各种单位根据单位业务填报有关项目。不设站收容遣送的县级民政部门,只填报“车辆数”、“年末职工人数合计”、“收容对象变化情况”项目。不进行生产活动的收容遣送站,可不填报“年增加值”项目。
安置农场只要表中内容,均需填报。
(3)本表的逻辑检验公式:T10120=T10121+T10122+T10123+T10124;10130 T10330, T10163≥T10164,T1010≥T10311。
殡仪服务单位统计表
表 号:民 统 11表7)26号
备案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注:本表只统计独立预算或核算的殡葬管理所(E1)、殡仪馆(E2)、公墓(E3),由主管民政部门按单位类别分别填报,括号内的字母表示单位类别码。
(2)有火化设施的殡仪单位,不管使用什么名称,均以“殡仪馆”名称填报。
(3)殡葬管理所不填报“财务收支”、“盈亏情况”的内容。
(4)本表的逻辑检验公式:T11500≥T11510;T1182
0≥T11821+T11822,T11830≥T11831,T1
民政行政机关人员统计表
单位(盖章):
表 号:民 统 12表
制表机关:民 政 部
批准文号:民计发(1997)26号
编码:
备案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计量单位:人
注:(1)本表的填报范围为各级民政行政机关,含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民政工作人员。
(2)上一级民政部门除负责填报本级机关工作人员外,还要负责审核并汇总下级民政部门的情况,最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汇总所辖区的情况上报。
(3)本表的逻辑检验公式:T12100≥T12110; T12200=T12310+T12320+T12330+
T12340=T12410+T12420+T12430+T124
40=T12510+T1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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