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计办价格(1999)9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将你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所指范围的请示》(黑政发(1999)89号)批转我委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商财政部,现函复如下:
关于国务院国发(1998)34号文件规定的“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的范围问题,在财政部、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 附加 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已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既全面取消“商业网点建设费”,并规定凡与公布取消的基金项目相类似的,一律参照《通知》规定予以取消。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今后所有住房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再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也不得以其它名目征收性质类似的费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