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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28 生效日期: 1994-01-28
发布部门: 突尼斯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医疗合作表示满意。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这种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五十三人组成的四支医疗队,赴突尼斯的让都巴省、西迪·布基德省、克比里省和突尼斯省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在突尼斯省工作的针灸组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学院合作开展针灸理论和实践教学并培训突尼斯专科医师。这一小组将与突尼斯医生一起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为让都巴省医院,西迪·布基德省医院,克比里省医院和突尼斯省蒙杰·斯利姆·马尔萨医院针灸培训治疗中心。中国医疗队总部设在该中心内。 
  中国医疗队成员分成下列等级: 
  一级:担任教学和治疗的教授 
  二级:总队长、队长(兼职)、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讲师 
  三级:医师、医务技术人员、翻译 
  四级:厨师、司机 
  其人员组成见附件一。 
  中方将按规定日期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将于一九九四年三月抵突。 
  第五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他们在突尼斯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中国医疗队因完成教学治疗任务所需的针灸器械和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六条 
  突方同意 
  1.根据突尼斯现行规定向中国医疗队成员提供交通便利,并负担他们在突国内出差费用。 
  2.在公共医院的医疗费用。 
  3.带家具的住房,包括卧具和家用电器,见附件二。 
  第七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人每月提供如下生活费用: 
  一级:475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375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315突尼斯第纳尔 
  四级:180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节、假日、夜间值班可领取与突尼斯医生同样标准的值班补贴。中国医疗队放射科医生每人每月可领取十七个第纳尔的补贴。中方可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和执行一年后要求调整生活费。 
  上述生活费和补贴免除一切捐税。其中百分之五十以自由外汇支付。自由外汇部分突方每月按突方中央银行正式兑换率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自由外汇账户。突尼斯第纳尔部分突方每月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第纳尔账户。突方将根据现行规定为中方开立账户提供一切方便。 
  第八条 
  突方同意,每二十二个月(双方另有协议时除外)向每位中国医疗队员提供3000第纳尔,用于支付中突之间往返机票和超重行李包干费。 
  该笔款项按如下方式汇入中国医疗队账户:新队抵突前一个月汇60%;老队离队前一个月汇40%。 
  若中国医疗队某队员因故不能来突,突方将在支付回国的医疗队员的费用中扣回相应的金额。 
  但本协议签定时已在突工作的中国医疗队队员最终离突时可享受50%的包干旅费,以取代原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 
  突方同意免除中方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因工作所需用于针灸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医疗器械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同意免除中国医疗队在突逗留期间所进口的汽车、家用电器及生活必需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突方各自政府法定的节、假日。此外,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照发。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遵守突尼斯政府的有关现行法令,尊重突尼斯人民的风俗习惯。突尼斯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依照突尼斯现行法律保证他们的安全。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突方要求延聘中国医疗队,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议另签新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在突尼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吴传福 塞义德·本·穆斯塔法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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