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乐山市行政区划设立眉山地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30 生效日期: 1997-05-30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国函(1997)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乐山市行政区划的请示》(川府发[1996]132号)和《关于调整乐山市行政区划设置眉山地区的请示》(川府发[1996]158号)收悉。同意对乐山市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设立眉山地区,管辖从原乐山市划出的眉山、仁寿、彭山、洪雅、丹棱、青神6个县。地区行政公署驻眉山县东坡镇。

  二、调整后的乐山市辖市中、五通桥、沙湾、金口河4个区和夹江、犍为、沐川、井研、马边、峨边6个县(自治县),代管峨眉山市(县级)。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