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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科技工业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9 生效日期: 2006-09-29
发布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有关高校:
  为适应国防科技工业 “十一五” 教育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防科工委人事部 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国防科技人才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人[2006]256号),现就国防科技工业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国防科技高层次人才知识更新、提高国防科技高层次人才综合素质和能力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工业教育资源优势,建设若干功能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特色突出的继续教育基地,为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建设创新型国防科技工业奠定坚实的高层次人才基础。

  二、建设目标和任务
  “十一五”期间,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设若干继续教育基地。其中,选择国防科技学科专业优势突出、师资力量雄厚的高等院校建设继续教育骨干基地,选择高水平专家集中、科研生产条件优越、教育资源丰富的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建设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继续教育骨干基地根据依托高校的学科特色,确定若干继续教育专业方向,其主要任务是:承担型号领导人员、学术技术带头人、重大课题负责人、紧缺专业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等国防科技高层次人才提高能力素质和更新知识等培训任务;承担本单位和其他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任务;承担国防科技学科专业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任务;承担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任务;支持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工作。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根据行业和专业特点,与相关继续教育骨干基地建立定向合作关系,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本行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在继续教育骨干基地的支持下,组织开展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等培训工作。

  三、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原则
  1.坚持合理规划,分批实施的原则。国防科工委将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纳入国防科技工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点考虑地域和行业需求,根据申报单位培训设施、师资队伍等方面的情况,择优安排, 合理布局,分批实施建设。
  2.坚持强强合作,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高校的教育教学资源优势和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的科研生产资源优势,支持鼓励继续教育骨干基地和培训基地资源共享、取长补短,通过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形成强强合作、专业齐备、功能互补、互相支撑的国防科技工业继续教育体系。
  3.坚持注重质量,动态管理的原则。注重提高继续教育基地社会效益和培训质量,为国防科技工业培养素质好、能力强的高层次人才;同时加强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对建设不规范、质量达不到要求、承担任务少、发挥作用不好的继续教育基地,将予以淘汰。

  四、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
  1.继续教育基地由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宏观指导,由依托单位实施管理。国防科工委建立定期评估检查制度,重点考核继续教育基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等。
  2.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安排专项资金或自筹,确保建设经费足额到位。国防科工委统筹考虑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以及为国防科技工业服务等情况,对教育质量高、示范性强、带动作用大的继续教育基地给予一定支持。
  3.继续教育基地授牌后,国防科工委组织的相关高层次人才培训任务原则上将安排在继续教育基地进行。同时,鼓励和支持各省(区、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在继续教育基地开展本区域、本单位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高等院校要认真学习领会《国防科工委人事部 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国防科技人才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人[2006]256号)要求,高度重视国防科技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工作和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确保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2.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工作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高等院校统筹考虑区域和行业对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的需求,按照申报条件,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工作。
  3.2006年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各军工集团公司可推荐1-2个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单位,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有关高校可自荐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单位。国防科工委按照统筹规划、严格审核的原则择优确定第一批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单位并予以授牌。

2006年9月29日

附件:1.国防科技工业继续教育基地申报条件
  为贯彻落实《国防科工委人事部 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国防科技人才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人[2006]256号),加强国防科技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工作,切实做好国防科技工业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工作,根据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
  国防科技学科专业优势突出、师资力量雄厚的高等院校和高水平专家集中、科研生产条件优越、教育资源丰富的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鼓励联合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以服务国防科技工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宗旨,紧密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突出的办学优势和国防科技工业特色,以及较强的质量意识、创新意识、品牌意识;
  2.能够较好地满足国防科技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需要,具有专门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领导机构、教育培训基本条件、完备的现代化培训设施、良好的师资队伍和科研条件以及其他国防科技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支撑条件;
  3. 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办学环境,与其它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保持密切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培养人才质量和社会评价高;
  4.在学科体系、专业体系、师资建设、课程体系、教材体系、教学模式、培养方案、管理模式等方面制度健全、保障有力,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情况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
  5.高校申报继续教育基地,须根据高校的学科特色,确定若干继续教育专业方向;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申报继续教育基地,须具备突出的行业和专业特点,并与相关高校建立定向合作关系。
  6.有筹措所需建设资金的能力,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大力支持并提供保障条件和措施;
  7.通过一级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
  三、申报材料
  申报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A4纸打印,一式十份):
  1.继续教育基地申请书;
  2.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论证报告;
  3.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方案。
附件2:国防科技工业继续教育基地遴选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国防科技人才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人[2006]256号),做好国防科技工业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确保继续教育基地遴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都有资格按申报条件和要求单独或联合提出申请,参与遴选。
  二、申报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按照申报要求和申报条件,将申报材料呈报主管单位。
  三、各主管单位依据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国防科工委。
  四、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各主管单位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对上报的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审。
  五、国防科工委根据考察评审结论,按照统筹规划、严格审核的原则,经过充分酝酿后,确定继续教育基地审批意见。
  六、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立继续教育基地并予以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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