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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上海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7 生效日期: 1999-10-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财综字(1999)17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审定保留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沪府函[1998]36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保留农机推广鉴定审定费、房地产勘丈费、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市收取的节能复测收费、农机维修点初审及复审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工本费、联运管理费、证券发行手续费、外运废旧金属签证费、拔地钉桩费及桩界成本、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审核费、有线电视工程质量验收费、水利工程承包管理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应停止执行;你市收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含外地),也属于不合理收费,但考虑到你市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市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你市收取的口岸管理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的规定予以取消。

  四、你市收取的废污水监测化验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

  五、请你市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六、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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