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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气象局受理从事气象海象预报业务许可申请审查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5 生效日期: 2004-11-2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象壹字第0930091557号
 一、交通部中央气象局(以下简称本局)为规范受理从事气象、海象或气象及海象预报业务许可申请之审查工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局为办理从事气象、海象或气象及海象预报业务许可申请案件之审查工作,得设从事气象海象预报业务许可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委会置审查委员九至十一人,由本局局长遴派或遴聘,审委会中学者、专家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二分之一。审委会置召集人一人,亦为委员之一,由本局副局长兼任。审委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之,并以召集人为主席,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得指定审查委员一人代理之。审委会会议应有全体审查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为审定决议。

  三、审委会审查申请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如对申请文件之内容有疑义者,经审委会决议得查证事实或通知申请人限期提出书面或到场说明。经审委会查证事实后或申请人于限期提出书面或到场说明者,审委会会议应列入斟酌。但申请人违反前项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书面或到场说明者,审委会会议得依申请文件径为审定决议。

  四、审委会审查从事气象、海象或气象及海象预报业务许可申请案件之审查项目为计划书内容、搜集资料管道与内容、预报作业流程、执行业务人力、执行业务设备及执行业务场所(格式如附表一)。审查委员应就申请案件依审查项目评定为及格或不及格;每一审查项目须有出席会议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评定及格者始为及格,且前项所列每一审查项目均应及格,该申请案件始为合格。

  五、审查委员执行职务时,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申请案件,应自行回避。

  六、审查委员及列席审委会会议之人员,对审委会会议内容及相关事项,应保守秘密,非依法令,不得公开之。

  七、审委会会议就申请案件依规定完成审查作业后,应同时填具该申请案件之审查总评摘要表(如附表二),并记载合格或不合格及不合格的理由,由主席签名。

  八、审委会之审定决议案经局长核定后,业务主管单位应于三日内将审查总评摘要不合格理由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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