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象壹字第0930091557号
一、交通部中央气象局(以下简称本局)为规范受理从事气象、海象或气象及海象预报业务许可申请之审查工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局为办理从事气象、海象或气象及海象预报业务许可申请案件之审查工作,得设从事气象海象预报业务许可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委会置审查委员九至十一人,由本局局长遴派或遴聘,审委会中学者、专家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二分之一。审委会置召集人一人,亦为委员之一,由本局副局长兼任。审委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之,并以召集人为主席,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得指定审查委员一人代理之。审委会会议应有全体审查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为审定决议。
三、审委会审查申请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如对申请文件之内容有疑义者,经审委会决议得查证事实或通知申请人限期提出书面或到场说明。经审委会查证事实后或申请人于限期提出书面或到场说明者,审委会会议应列入斟酌。但申请人违反前项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书面或到场说明者,审委会会议得依申请文件径为审定决议。
四、审委会审查从事气象、海象或气象及海象预报业务许可申请案件之审查项目为计划书内容、搜集资料管道与内容、预报作业流程、执行业务人力、执行业务设备及执行业务场所(格式如附表一)。审查委员应就申请案件依审查项目评定为及格或不及格;每一审查项目须有出席会议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评定及格者始为及格,且前项所列每一审查项目均应及格,该申请案件始为合格。
五、审查委员执行职务时,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申请案件,应自行回避。
六、审查委员及列席审委会会议之人员,对审委会会议内容及相关事项,应保守秘密,非依法令,不得公开之。
七、审委会会议就申请案件依规定完成审查作业后,应同时填具该申请案件之审查总评摘要表(如附表二),并记载合格或不合格及不合格的理由,由主席签名。
八、审委会之审定决议案经局长核定后,业务主管单位应于三日内将审查总评摘要不合格理由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