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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国防科研试验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4-04-10 生效日期: 1994-04-10
发布部门: 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大型国防科研试验(以下简称大型试验)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大型试验是指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国防尖端战略武器、卫星(含外国卫星)和航天器发射等试验。


    第三条 大型试验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贯彻“严肃认真,周到细致,稳妥可靠,万无一失”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管”、“保重点,保核心”的原则,精心组织,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外星发射还应以中国与外国政府或国际卫星组织间签定的《卫星技术安全协议》为基本依据,贯彻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维护主权、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参与大型试验的军队保卫部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国防工业单位保卫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和配合,确保试验安全。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教育参试人员和试验场区(含测控台、站,港口,机场,境内陆地落区)周围的群众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大型试验和军事设施的安全。


    第六条 审查和考察参试人员的现实表现,保证参试队伍纯洁可靠。


    第七条 负责产品、推进剂、重要设施、设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警卫对象、科技专家、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对进入试验场区的外方人员实行管理,防止发生涉外事件。


    关联法规    

    第九条 维护大型试验场区及其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创造安全的试验环境。


    第十条 掌握大型试验场区周围的敌情、社情动向,防范敌对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十一条 侦查危及大型试验安全的各种案件。


    第十二条 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的预案,并能够随时有效地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大型试验场区的安全保卫、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大型试验中的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放射性沾染等事故。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参试的国防工业单位和部队保卫部门,负责其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六条 试验基地的保卫部门,负责试验场区和基地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七条 大型试验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试验场区周围的治安管理、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大型试验的产品、设备、推进剂在铁路运输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沿线地方公安机关协助。


    第十九条 大型试验的产品、设备、推进剂在港口装卸、储存(含交通系统船舶运输)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交通公安机关负责,物品单位保卫部门协助。在公路或水上运输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物品单位和沿线地方公安机关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 大型试验的产品、设备、推进剂的空中运输、在机场停留期间的保卫工作,由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或空军保卫部门负责,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十一条 大型试验的产品、设备、推进剂在试验基地铁路、公路专用线上运输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试验基地保卫部门负责,铁路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十二条 外方人员在场区内的安全管理,由试验基地保卫、外事部门负责,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协助;场区以外的安全管理,由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试验基地保卫、外事部门协助。


    第二十三条 对危及大型试验安全的案件(含涉外案件),按照职责权限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发案单位的保卫部门或有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组织侦查、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四章 组织协调


    第二十四条 大型试验任务下达后,试验基地保卫部门应当向有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报任务情况。涉及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的大型试验安全保卫工作,由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公安机关、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涉及两个以上地区和单位的大型试验安全保卫工作,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保卫部门组织协调。


    第二十五条 在大型试验场区,应当成立由军队保卫部门、参试国防工业单位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联合组成的试验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对试验场区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场区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方案;组织协调试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落实安全保卫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参与大型试验的基层单位应当成立安全保卫小组,依靠治保、消防、保密、技术安全组织,实施试验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章 基本措施


    第二十七条 试验任务中,所有参试单位应对参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安全保卫教育、保密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提高参试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八条 试验基地应当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加强试验场区周围群众的有关法律及安全保卫、保密教育,增强群众的安全保卫、保密意识和国防观念,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大型试验、军事设施及军事禁区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进入试验基地的所有参试人员,应由所在单位进行政治条件审查,持所在单位保卫部门开具的政审介绍信到试验基地保卫部门办理证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试验场区。


    第三十条 对不符合参试政治条件,有现实危害可能的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有危害试验安全行为的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第三十一条 根据任务性质和当地治安状况,确定重要部位,制定重要部位保卫方案,部署警卫力量,建立出入验证制度。关键部位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大型试验的技术、发射、测控、装配阵地实行区域定位制度,不准串岗。关键部位单元测试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外方人员进入中方控制的发射、测控、技术区,须经试验基地保卫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大型试验的产品、设备、推进剂运输前,基地保卫部门应当协同有关公安机关制定安全运输方案,检查道路、桥梁、涵洞,清除路障,消防不安全因素;运输过程中,如有必要,可以对交通要道、重要航道、港口临时限制人员、车辆、船舶通行;低温高能推进剂公路运输,必须清除所经道路两侧火种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四条 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涉及地公安机关、物品单位保卫部门,应当协助具体承办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实施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大型试验的产品转入阵地前,对重要部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


    第三十六条 外方产品、设备、推进剂运抵试验基地前,试验基地的保卫部门和作试部门应当会同外方安全官员对发射、技术区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双方确认具备安全条件后在备忘录上签字交接。外方产品、设备、推进剂运抵后,由外方安全官员负责守护,试验基地负责外围警戒。


    第三十七条 地方公安机关和基地、试验队保卫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实施试验现场的安全保卫和应急工作,划定参观区域,组织现场参观和人员的疏散、撤离。


    第三十八条 试验零日,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试验基地进行清场或搜山清野,排除不安全因素;封闭进入试验现场的交通路口,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第三十九条 建立各级消防组织,健全各项消防制度,完善消防设施,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加强消防监督和检查,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四十条 对大型试验中发生的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分析原因,确定性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大型试验的保密工作,应当根据任务计划书规定的密级,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守军事秘密条例》和国防科工委《国防尖端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四十二条 进入试验现场进行采访或摄录技术资料等,须经国防科工委批准,由试验基地保卫部门办理采访、摄录证件;新闻报道、音像制品应按规定报批;不许擅自摄录和报道。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大型试验安全保卫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因失职、渎职给大型试验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十四条 参与大型试验的试验基地保卫部门、国防工业单位试验队保卫部门和试验场区涉及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0年下发的《大型国防科研试验安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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