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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0 生效日期: 2004-12-20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其它[2004]10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中央、自治区、军区、兵团、武警驻乌各单位: 
  《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委第8次常委会议暨市委、市政府第5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园林城市是城市基础设施、景观质量和环境质量达到一定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载体。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己任,以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全方位抓好城市绿化建设,建立起城市生态安全的绿色屏障,为城市的长远发展开辟广阔的前景;要建立和完善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创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确保创建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城市绿化有关法律法规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群众对园林绿化重要性的认识和投身绿化建设的自觉性、积极性,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爱绿、护绿、植绿、兴绿的良好风尚,最终形成全社会参与,全民动手,绿化美化家园,共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园林城市建设步伐,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00〕10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2〕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园林城市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把我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城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创建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创建为自治区园林城市; 
  到2013年,创建为国家园林城市。 
  (二)分项目标。 
  1.到2009年,市9个城镇(城区)创建为自治区园林城区(城镇)。创建时间如下:2004年,水磨沟区;2006年,新市区,头屯河区;2007年,沙依巴克区、经济技术开发区;2008年,东山区;2009年,天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坂城镇。 
  2.到2011年,水西沟镇、安宁渠镇达到《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 
  3.到2012年,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个城区和达坂城镇、水西沟镇、安宁渠镇3个城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雪克莱提?扎克尔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王新华市委常委、副市长 
  吕德祥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政法委书记 
  郭依坤市人大副主任 
  隋吉平副市长 
  张锐市政协副主席 
  买合苏提?尼牙孜乌鲁木齐警备区副司令员 
  黄金忠兵团农十二师副师长 
  徐东民航新疆管理局副局长 
  盛宪昌乌鲁木齐铁路局副局长 
  成员:冯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马立福乌鲁木齐县县长 
  阿合买提江?阿合尼亚孜天山区区长 
  阿不都沙拉木?依明巴海沙依巴克区区长 
  李原新市区区长 
  张海燕水磨沟区代区长 
  张红彦头屯河区区长 
  菅锋东山区区长 
  杨志新达坂城区区长 
  苏宇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徐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程建军市发改委主任 
  李宏斌市建委主任 
  贺海洋市林业(园林)局局长 
  冯春光市林业(园林)局党委书记 
  张亚南市农牧局局长 
  王占武市财政局局长 
  樊新和市规划局局长 
  乔泉市市政市容局局长 
  王魁梧市水务局局长 
  张晨市环保局局长 
  艾沙江?买买提市城市交通局局长 
  王晓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 
  辛建军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 
  张自力市文化局局长 
  姚兰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帕丽黛?热依木市旅游局局长 
  赵青市目标办主任 
  魏列佳市文明办主任 
  张强市爱卫办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园林)局。 
  办公室主任:冯旗(兼) 
  办公室副主任:李宏斌(兼)、程建军(兼)、贺海洋(兼)、冯春光(兼)、樊新和(兼)。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建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如发生人员变动,由所在单位人员自行替补) 
  四、成员单位职责 
  (一)兵团农十二师: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团(场)的林业工作。 
  (二)民航新疆管理局:负责机场区域绿化美化工作。 
  (三)乌鲁木齐铁路局:负责组织实施乌鲁木齐地区铁路两侧和南站、北站、西站、文光车站绿化工作及本系统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工作。 
  (四)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林业、城镇绿化建设工作。 
  (五)各区人民政府(含两个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辖区内公共场所及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市政市容、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市委宣传部:根据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阶段工作,做好宣传工作。 
  (七)市发改委:根据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工作,积极争取资金。 
  (八)市建委:负责全市道路、绿地、公园等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资金的协调和建设施工的指导监督工作。 
  (九)市林业(园林)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园林绿化、林业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对全市园林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及时掌握园林绿化工作动态,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提供科学依据。 
  (十)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退耕还草工作。 
  (十一)市财政局: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提供财力支持,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十二)市规划局: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在城市各类建设项目规划中,严格按国家标准留够绿地比例。 
  (十三)市市政市容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和管理工作,市政道桥设施管护工作,以及城市亮化工作。 
  (十四)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水务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城市水资源利用规划,合理、科学地配置水资源,确保城市绿化用水;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河、湖(水库)、渠等水体沿岸的绿化工作。 
  (十五)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抓好大气污染治理和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工作。 
  (十六)市城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县乡道路绿化建设,公交站场绿化建设。 
  (十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十八)市房产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居住区绿化建设工作,促进居住区绿化达标。 
  (十九)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创建活动要求,保证城市园林绿化用地,为园林绿化建设提供足量的土地。 
  (二十)市文化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文物古迹保护及绿化工作。 
  (二十一)市广播电视局:协助制定并落实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宣传计划,开办公益性的园林绿化科普知识宣传栏目。 
  (二十二)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旅游景区(点)的绿化工作。 
  (二十三)市目标办:负责将各区(县)及市属相关部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纳入市级目标管理,并会同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二十四)市文明办:负责将创建“文明单位”与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结合起来,强化“文明单位”绿化工作责任,促进“文明单位”绿化达标。 
  (二十五)市爱委办:负责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单位开展创建市级“卫生达标单位”和市级“卫生达标社区”活动,并将其与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相结合,积极做好绿地、水体的除害防病工作。 
  (二十六)市绿委办:负责组织开展城市大环境绿化工作;负责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的创建工作。 
  五、主要工作(2004年一2013年) 
  各区、县(含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房产局、市市政市容局、市城市交通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园林)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创建自治区和国家园林城市的各项工作。 
  (一)主要任务。 
  1.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新增绿化覆盖面积2952.84公顷(建成区面积按20000公顷计算,下同)。 
  2.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新增绿地面积2442.44公顷。 
  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新增公共绿地面积962.89公顷。其中:新增公园面积849.24公顷,游园面积113.65公顷。 
  4.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新增绿化道路(街道)1200条;新建绿化道路49条,新增道路绿化面积20公顷。 
  5.新增庭院(居住区)绿化面积2164公顷;新增“花园式单位”75个、“绿化合格单位”598个。 
  6.新建居住区绿地率30%以上,改造旧居住区绿地率25%以上,园林式居住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达到居住区总数的60%以上。 
  7.新增生产绿地49公顷,荒山绿化面积2920公顷。 
  8.新增城镇绿化面积300公顷。 
  9.新增农村绿化面积18409公顷。 
  1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用水普及率、人均道路面积、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城市路灯亮灯率等指标应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规定。 
  (二)任务分解。 
  1.庭院绿化建设。(见表1) 
  2.公共绿地建设。(见表2) 
  3.道路绿化建设。(见表3) 
  4.荒山绿化建设。 
  新增荒山绿化面积2920公顷。其中:天山区670公顷;沙依巴克区550公顷;水磨沟区950公顷;头屯河区300公顷;东山区300公顷;自治区水利厅50公顷;自治区林业局100公顷。 
  5.农村绿化建设。 
  (1)新增造林面积5050公顷。其中:乌鲁木齐县3000公顷;天山区30公顷;沙依巴克区200公顷;新市区75公顷;水磨沟区45公顷;东山区200公顷;达坂城区500公顷;兵团十二师1000公顷。 
  (2)种草11359公顷。其中:乌鲁木齐县8500公顷;东山区1359公顷;达坂城区1500公顷。 
  (3)达坂城区封山育林、育草2000公顷。 
  6.城镇绿化建设。 
  新增绿化面积300公顷。其中:达坂城镇新增绿化面积150公顷;水西沟镇新增绿化面积60公顷;安宁渠镇新增绿化面积90公顷。 
  六、实施步骤 
  (一)前期工作(2005年3月以前)。 
  1.宣传动员。 
  2.制定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计划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计划。 
  3.培训工作人员。 
  4.签订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城区)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责任书。 
  5.召开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城区)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动员大会。 
  (二)创建工作(2004年-2012年)。 
  1.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2004年一2009年底)。 
  (1)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组织实施全市绿化、生态建设、市政建设和景观保护等工作。 
  (2)各区、县(含两个国家级开发区)根据《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进行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区(城镇)工作。 
  (3)对各区、县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区(城镇)工作进行检查。 
  (4)邀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区(城镇)。 
  (6)总结表彰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区(城镇)工作。 
  (7)对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进行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工作自查。 
  2.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04年一2012年底)。 
  (1)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实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 
  (2)邀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4)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 
  (5)对整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6)总结整改工作。 
  (三)申报验收工作。 
  1.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2009年1月一2010年底)。 
  (1)组织撰写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材料。 
  (2)向自治区提出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申请。 
  (3)制定迎接考核验收计划。 
  (4)成立迎接自治区园林城市考核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5)迎接自治区园林城市考核验收。 
  (6)总结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工作。 
  2.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13年1月一2013年底)。 
  (1)组织撰写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材料。 
  (2)向建设部提出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申请并将申报材料及申请抄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3)邀请自治区绿委、建设厅对申报国家园林城市进行资格评定。 
  (4)制定迎接考核验收计划。 
  (5)成立迎接国家园林城市考核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6)迎接国家园林城市考核验收。 
  (7)总结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规划中的绿化用地要划定“绿线”,保证绿地按规划实施。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实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程建设按规定配套绿地。建立易地绿化补偿制度,对确实不能达到绿化标准的各类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实行绿化门前“三包”责任制,包绿化、包养护、包管理,将责任落实到街道、社区、单位和每个工商户。 
  (二)建立多元化的城市绿化建设投资、融资体制。要把城市绿化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项目,列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划,市区(县)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逐年加大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城市各类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并按规定建设绿地。要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引导和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通过共建、捐建、认建、认养、认管和冠名等多种形式,鼓励、支持外商、企业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绿化项目,参与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养护。 
  (三)建立中心城区土地置换补偿机制。鼓励中心城区内的单位迁出中心城区,将土地置换出来用于绿化建设。凡将中心城区土地置换出来用于绿化建设的单位,可按规定程序优先选择中心城区外的土地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并享受免交有关行政收费和地价优惠。在中心城区内进行旧区改造,要充分考虑绿化用地的需要,划定只拆不建范围,将旧房拆除后置换出来的土地用于绿化建设。对建成区内绿化未达标的单位,停止其在原址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项目审批。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后腾出的土地,要优先用于绿化建设。 
  (四)把单位庭院绿化是否达标与“文明单位”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凡庭院绿化不达标的单位,不得参加“文明单位”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评选。建立绿化达标单位动态管理制度,对已命名的“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每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不合格的取消其“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的称号。 
  (五)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城市绿化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规范。要依法加强城市绿化执法工作,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各类违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的事件要严厉处罚,切实保护和巩固城市绿化成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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