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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国防科研试验安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5-11 生效日期: 1990-05-11
发布部门: 公安部总政治部国防科工委
发布文号: 1990政保字第12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大型国防科研试验技术新,规范大,试验场区分散,涉及面广的特点,为确保大型国防科研试验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型国防科研试验是指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国防尖端战略武器和卫星发射等科研试验(以下简称大型试验:


    第三条 大型试验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贯彻“严肃认真,周到细致,稳妥可靠,万无一失”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综合治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四条 参与大型试验的军队和地方公安、保卫部门,应当共同做好试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试验安全。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教育参试人员和试验场区周围的群众遵守安全保卫、保密规定,维护大型试验的安全。


    第六条 审查和考察参试人员的现实表现,保证参试队伍纯洁可靠。


    第七条 做好警卫对象、科技专家和重要外宾以及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警卫工作,确保安全。


    第八条 维护大型试验场区及其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创造安全的试验环境。


    第九条 掌握大型试验场区周围的敌社情动向,防范敌对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十条 侦察、调查和处理危及大型试验安全的各类案件。


    第十一条 制定和实施应付威胁大型试验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大型试验场区的保卫、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做好大型试验中的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中毒、放射性沾染等事故。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参试的国防工业单位(部、院、厂、所)的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其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五条 参试部队的保卫部门,负责试验场区和部队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六条 大型试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试验场区(含测控台、站,码头、港口,机场,境内陆地落区)周围的社会面控制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型试验的产品、设备、推进剂在运输中的安全保卫工作,铁路运输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公路、水上运输由物主单位保卫部门、交通公安机关以及途经地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空中运输由民航公安机关或空军保卫部门负责;进入试验场区后的运输安全,由试验基地、国防工业单位试验队保卫部门负责,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第十八条 对危及大型试验安全的案件或重要情况,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由发案单位的保卫部门或有关公安机关组织侦破、查处,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四章 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 涉及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的大型试验安全保卫工作,由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公安、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涉及两个以上地区和单位的大型试验安全保卫工作,报上一级公安、保卫部门组织协调。


    第二十条 在大型试验场区,应成立试验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对试验场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场区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组织协调试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参与大型试验的基层单位应成立安全保卫小组,依靠治保、消防、保密、技术安全等组织,实施试验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章 基本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参试政治条件,有现实危害可能的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有危害试验安全行为的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第二十三条 试验基地、国防工业单位试验队应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和当地公安机关,加强试验场区周围群众的安全保卫、保密常识教育,增强周围群众的安全保密意识和敌情观念,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大型试验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根据任务性质和当地治安状况,确定要害部位,制定要害部位保卫方案,部署警卫力量,建立出入验证制度。核心部位应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大型试验的技术、发射、测控、装配阵地实行区域定位制度,不准串岗。关键部位单元测试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六条 大型试验的产品、推进剂运输前,应制定安全运输方案,检查道路、桥梁、涵洞,清除路障,消除不安全因素;运输过程中,如有必要,可以对交通要道、重要航道、港口临时限制人员、车辆、船舶通行;低温高能推进剂公路运输,必须清除所经道路两侧火种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涉及地公安机关、货主单位保卫部门,应协助具体承办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实施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建立各级消防组织,健全各项消防制度,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搞好消防监督和检查,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关联法规    

    第二十九条 大型试验的产品转入阵地前,重点要害部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


    第三十条 试验零日,应组织清场或搜山清野,确保大型试验和参试人员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对大型试验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公安、保卫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分析原因,确定性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大型试验的保密工作,应根据任务计划书规定的密级,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守军事秘密条例》和国防科工委《国防尖端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三条 大型试验的宣传、报道以及拍摄、录制技术资料等,由组织实施该任务的领导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拍摄、报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大型试验安全保卫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因失职、渎职给大型试验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与大型试验的试验基地保卫部门、国防工业单位试验队保卫部门和试验场区涉及地公安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安部、总政治部和国防科工委。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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