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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1997年粮食年度待结算粮(棉)款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1 生效日期: 1999-04-0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1999)84号

内蒙古河北山西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广西贵州省(自治区)农业发展银行、计委(计经委):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就解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1997粮食年度待结算粮款问题作了重要批示(见附件),并对解决其他部分省区1997粮食年度待结算款问题也作出了比照解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1997粮食年度待结算粮款问题的方法进行处理的指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尽快解决部分省区1997粮食年度待结算款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把解决1997粮食年度待结算款问题,摆上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部分省区粮食企业出现挤占挪用收购资金,长时间拖欠农民售粮(棉)款,性质是严重的。尽快解决拖欠农民待结算款问题,对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发行和计委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接此《通知》后,各省(区)农发行和计委要立即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好汇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待结算款问题。

  二、弄清情况,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形成待结算款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粮食企业经营亏损挂账和大量挤占收购资金。农发行和计委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粮食、供销、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粮食(棉花)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造成拖欠农民售粮(棉)款的问题进行全面核查清理,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区分情况,严肃处理。

  三、要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立足企业挖潜,多渠道筹措资金。各省区要按照朱容基总理和温家宝副总理的批示精神,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待结算款问题落到实处。
  一是地方政府要力争在当地财政预算内消化解决一部分。对1997年地方政府按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包干责任制要求,应拨未拨的财政补贴资金或者挤占企业的收购资金,应尽快予以拨付,专项用于解决待结算粮棉款。
  二是粮棉企业要认真清收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和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清资方案,落实清收计划。如清收附营业务占款、职工借款、往来拖欠,变卖小汽车和闲置资产等。对企业清收的不合理资金占用,农发行可暂不收回挤占的贷款,在银行的监督下,专项用于解决待结算粮棉款问题。
  三是对个别直接库存值加新、老财务挂账除以贷款总额达到或超过100%的企业或企业确有自有资金参与收购并形成库存的,企业回笼的销售货款可按自有资金所占比例相应分配一部分资金,由企业支配专项用于解决待结算粮棉款问题。
  鉴于企业清资有个时间过程,对符合本条第二、三项要求的企业,在当地政府对挤占挪用收购资金问题作出严肃处理,并明确还贷要求,落实财政贴息的情况下,经省级分行批准同意并报总行备案,当地农发行可适当发放一些专项贷款用于解决待结算粮棉款问题。这部分贷款由地方政府筹资归还。

  四、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解决待结算款。企业待结算款的成因比较复杂,形式多种多样。因此,必须区分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解决待结算款问题。首先解决拖欠农民(即“白条”在农民手里)和农业税款项,然后再解决拖欠乡村统筹提留款和其它部门的欠款;对粮棉企业职工集资(包括集粮)形成的,由于问题的性质难以确定,有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各级农发行和计委,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对1997年待结算款问题的解决和落实情况,要在4月末前分别上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附:国务院领导对解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1997粮食年度待结算粮款问题的批示(略)

199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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