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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高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职业培训电视讲座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2 生效日期: 1998-12-22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价格司
发布文号: 计司价格函(1998)129号
信息产业部人教司:
  原电子部人事教育司报来《关于〈高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职业技能培训电视讲座〉收费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所属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中心举办高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职业培训电视讲座时,向自愿参加培训的每个学员一次性收取360元的电视讲座费(含报名费、教材费、复习辅导资料费、考试费、证书费、注册费等),除此以外,不得向学员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收费单位应将收费标准明确写在招生简章中。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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