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4]345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人函〔2004〕18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4〕40号)精神,同意人事代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收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人才交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字〔1997〕422号)执行。其中人事代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2〕186号)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上述收费项目之外的其它各项人才交流服务收费应按规定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按规定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三、接通知后,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予以公告,向社会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