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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计划生育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3 生效日期: 2004-11-03
发布部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思政[2004] 154号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弱势家庭的优惠、扶助政策,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增加计划生育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事项通知如下: 
  1、扶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称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②实行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 
  2、扶助标准:自2004年1月起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增加30元。 
  3、发放方式:扶助对象由街道计生办协同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公示后,每半年发放一次。 
  4、资金渠道:从各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列支。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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