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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西宁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9 生效日期: 2004-04-19
发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青发改收费[2004]256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西宁海关: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西宁海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监管手续费,监管区域以外:按每一关员每一工作日(8小时)25元收取。 
  每一工作日按8小时计算,不足4小时的按半日计算;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一日计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加倍支付。在监管区域外执行任务的,应由申请人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其费用。 
  二、货物进出口证书费,每件10元,包括签证费。 
  三、海关施封锁成本费,每件5元。 
  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每件15元。 
  五、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每次40元。 
  六、进口货物滞报金,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 (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滞报金按日计收。收货人向海关申请之日亦计算在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予征收滞报金: 
  1、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己将货物提取变卖处理的。 
  2、收货人,经海关批准,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 
  3、被海关扣留的进口货物在被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金。 
  4、应征滞报金不满人民币10元的。 
  七、海关业务单证收费,按海关总署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报关员培训考试发证费,每证90元。 
  九、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每日每件0.80-8.00元,贵重物品如文物、精密仪器、金银制品及其他价格极高(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需特殊保护物品扣留第一个月内由每日每件按其价值(以海关估算为准)的0.16%收取,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以内由每日按估价的0.32%收取。 
  十、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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