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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通关”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5 生效日期: 2003-12-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3]9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大通关”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浙江省“大通关”建设实施方案 
 
  2004年,是我省全面推进“大通关”建设的关键一年。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3]27号)精神,解决影响口岸工作效率的突出问题,在提高口岸整体工作水平和通关效率上努力实现新的突破,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我省发展大流通、推进大开放的战略部署,在货物的进出口通关过程中,通过运用现代管理、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对单证流、货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整合,使之合理、规范、畅通,以加快通关速度,降低通关费用,改善口岸环境,提高通关效率。2004年我省“大通关”建设以通关提速为首要目标,年底以前,凡符合通关提速条件的,海运进出口货物口岸通关提发货要在24小时内完成,空运在10小时内完成,特殊区域特殊行业在8小时内完成。 
  二、主要任务 
  2004年“大通关”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五个方面22项工作。 
  (一)建立有效的“大通关”协调机制。 
  1.省“大通关”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省政府负责全省“大通关”建设的领导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掌握全省“大通关”建设的全面情况,按照实施“大通关”、建设大口岸、构筑大平台、发展大物流的要求,研究制定我省“大通关”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中长期规划;研究部署全省推进“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各部门的“大通关”建设工作;研究解决“大通关”建设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全面推进“大通关”建设工作。 
  2.省“大通关”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报全省“大通关”建设总体情况和各有关单位工作情况;专题分析研究“大通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制定相关政策、工作方案草案,协调有关具体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督促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创新监管模式,提高通关服务水平。 
  3.积极进行监管模式的改革。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完善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各类业务规定,积极探索各种新型通关模式,根据不同地域、进出口产业门类和企业发展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发展多种通关模式和通关运输方式。选择一批信誉好的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实施多部门信用管理办法。 
  4.各查验单位要加强内部工作程序和职能的有效整合,努力将“串联式”通关作业流程转变为“并联式”,将“多站式”通关手续办理转变为“一站式”;将各部门对进出口货物的单独分别查验改为一次性共同查验,努力缩短和减少港口的提箱、移箱时间和次数,进一步提高出入境、过境的检查效率。积极推广应用“进口货物快速查验系统”和“出口货物快速核放系统”。在有条件的口岸设立海港“一站式”通关中心。对这项工作,各查验单位要制定具体的专题方案并明确时间表,省口岸办要及时进行督促和协调,在2004年要有实质性进展。 
  5.海关和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2004年积极实施进出口货物提前报检报关、实货放行和推行异地报关(多点报关)、口岸分流放行的通关一体化办法。 
  6.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和港口等部门要在2004年全面推行24小时、无假日通关预约或值班工作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实行“5+2”工作日制度。 
  7.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要加快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检查、管理方式的改革,逐步实现“船舶网上预报检”制度,不断简化程序,减少环节,为出入境运输工具、人员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8.做好IT企业的便捷通关工作。海关和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制订为IT等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为便捷通关的便利措施。通过便捷、加急、上门、提前、担保、联网等方式为IT企业提供快速通关的便利。对于进口IT等高新技术产品的检验,采取先放后验、共同检验、抽检的便利措施。 
  9.做好物流中心的通关工作。海关和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对符合条件的内陆物流中心实行报检、报关、订舱、提箱、验货、仓储等一条龙服务,使港口功能得到延伸。发挥海关监管场地功能,加大对重点物流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使之成为区域范围内便捷高效的国际物流公共平台。同时,充分发挥港口优势,积极建设港口物流中心。 
  10.增设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争取2004年在重点出入境货物集散地再增设若干家海关、检验检疫机构。 
  (三)加强配合,进一步改进口岸相关部门的工作。 
  11.外汇管理部门要做好全面推广应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及“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工作,按照扶优与限劣并举的政策导向,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加快自动核销企业资格评定标准的制定和自动核销企业的评定工作,扩大我省自动核销企业的数量。 
  12.外经贸、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船代、货代等中介服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依法加强对设立国际货代企业的日常监督,建立货代行业日常投诉举报制度和违规查处制度,清理、查处非法船代、货代。制订船代、货代行业服务规范,培育船代、货代等中介服务的诚信品牌企业,形成一个良好的主流市场。 
  13.规范进出口企业的经营行为。有关部门要对进出口企业实行风险管理,引导进出口企业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规范自律的良好形象,使守法企业获得实惠。探索建立监督自律制、责任追究制以及企业诚信评估和激励机制,预防和及时制止可能发生的非法行为。2004年,新增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的企业500家左右,使纳入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的企业进出口贸易额占全省进出口贸易额的75%。 
  14.扩大跨关区协作,推进跨关区无障碍通关。杭州、宁波海关和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两个关区进出口无障碍通关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扩大通关范围。同时要加强与兄弟省市口岸的合作,争取早日实现与上海、南京等长江三角洲地区口岸的跨关区无障碍通关。 
  (四)改善“大通关”基础设施环境,推进通关电子化、信息化,有序发展物流中心。 
  15.省口岸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按照优化布局、保证需要的原则,对已开放口岸进行必要的清理和调整。重点发展和完善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等航空口岸的功能,做好现有水运口岸的提效和扩大开放的工作。加快重点港口的开发进程,促进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16.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口岸基础设施投入,加快口岸设施更新改造,提高口岸货物通过及作业能力。整合口岸资源,减少周转环节,提高物流速度和效率。 
  17.加快电子口岸的组织建设和推广工作。省口岸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整个“大通关”进出口的作业流程和现状进行调研,掌握相关环节业务的需求,综合各方意见,提出总体作业平台的建设方案。研究中国电子口岸杭州数据分中心、宁波数据分中心和兄弟省市电子口岸的数据交换问题,逐步扩大合作。推进部门执法数据联网和相关数据业务平台业务的分类整合,加强电子口岸的标准化建设。 
  18.探索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网上订舱、提箱、运输、仓储等手续的一条龙服务,实现企业与各部门的信息共事和互动协作。研究探索由建设各有关部门的纵向网向创建各系统联合的横向网的转变,构筑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服务的一条龙信息查询、业务咨询、处理的公共信息平台。 
  19.省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如何促进我省国际物流中心的发展作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编制《浙江省国际物流中心规划》,合理规划、有序发展物流中心。 
  20.省计委、交通厅、外经贸厅等部门要着力推动传统运输企业、中介代理企业向现代物流服务型企业转型,发展一批上规模、有实力的新型第三方物流企业。 
  (五)强化基础,加大宣传和人员教育培训力度。 
  21.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货物进出口过程中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结合全国性资格培训考试制度,逐步实现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重视“大通关”方面各类专业人才特别是物流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 
  22.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大通关”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好眼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把关和服务的关系,高度重视“大通关”建设。重点口岸所在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协调解决“大通关”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浙政发[2003]27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切实抓好落实。相关单位和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大通关”建设。 
  “大通史”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大通关”建设中的有关情况,研究有关问题,加强协调、督促和检查。同时,探索设立通关时间量化指标,根据工作进度和需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通报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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