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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3]2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和有关单位在加强“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38号)精神,加快“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大通关”建设的重要意义。“大通关”是大开放的基础,是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的基本要求,也是继续扩大我省改革开放成果,主动接轨上海,积极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改善贸易投资环境,推进我省对外开放再上新台阶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大通关”建设。要正确处理好眼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把关和服务的关系,研究解决影响口岸工作效率的突出问题,提高口岸的整体工作水平和通关效率。 
  二、进一步明确“大通关”工作的目标任务。“大通关”的范围主要是指进出口货物自货主报检报关起,到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自监管区域运出境的全过程。“大通关”涉及相关的口岸监管查验单位、港口和机场管理部门、税务和金融机构、生产和运输企业、货主和代理等各自的作业流程。因此,要在货物的进出口通关过程中,通过运用现代管理、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对单证流、货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整合,使之合理、规范、畅通,以实现加快通关速度、降低通关费用、改善口岸环境、提高通关效率的目的。到2004年底以前,海运进出口货物凡手续完备、符合快速通关条件的,口岸通关提发货在24小时内完成,空运在1O小时内完成,特殊区域特殊行业在8小时内完成。 
  三、创新监管模式,提高通关服务水平。要积极进行监管模式的改革,加强查验单位内部工作程序和职能的有效整合。实施进出口货物提前报检报关、实货放行和推行异地报关(多点报关)、口岸分流放行的通关一体化办法。努力推行24小时、无假日通关预约值班工作制度,确保货物通关在节假日顺利进行。积极创造条件,为IT等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为便捷的通关。在物流中心实现报检、报关、订舱、提箱、验货、仓储等一条龙服务,使港口功能得到延伸。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做好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的增设工作。 
  四、加强部门和地区合作,提高通关管理效率。各有关部门既要依法履行职责,管理通关业务,同时,也要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和统一性。要清理、完善不适应形势发展的业务规定。建立“一站式”、“一条龙”、“一个窗口”等形式的作业流程。要将部门对进出口货物的单独分别查验改为一次性共同查验;努力缩短和减少港口的提箱、移箱时间和次数;进一步提高出入境、过境的检查效率;便利外汇结算;加强对船代、货代等中介服务企业的管理,倡导诚信服务,引导公平有序竞争,促进企业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规范进出口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跨关区通关协作,在推行和完善杭州、宁波两个关区无障碍通关的同时,加强与兄弟省市口岸的合作,争取早日实现与上海等口岸的跨关区无障碍通关。 
  五、加快部门执法数据联网,努力构建“大通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努力加快电子口岸的组织建设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口岸各部门之间的推广工作,尽快使各部门在一个电子平台上运作,实现口岸管理信息化、网络化。要根据现代物流的发展要求,推动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网上订舱、提箱、运输、仓储等手续的一条龙服务,实现企业与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互动协作。 
  六、改善“大通关”基础设施环境,有序发展物流中心。在合理规划口岸布局的同时,加快重点港口的开发进程和重点空港的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强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形成交通便捷、安全可靠、环境优美、信息畅通的良好对外开放硬环境。加快口岸设施更新改造,提高口岸货物通过及作业能力。根据我省港口、机场、铁路、内河。高速公路建设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产业规划布局和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等物流规律,合理规划、有序发展物流中心,发挥各类物流资源的最佳效用。要重视物流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不断提高物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推动传统运输企业、中介代理企业向现代物流服务型企业转型,发展一批上规模、有实力的新型第三万物流企业。 
  七、加强领导,确保“大通关”建设的顺利进行。“大通关”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多、环节多,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为切实做好全省“大通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决定建立省“大通关”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有关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重点口岸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协调解决“大通关”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研究“大通关”建设的工作措施,一件一件地抓好落实;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大通关”建设。要加强对“大通关”建设的宣传,努力形成关心、支持“大通关”建设的社会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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