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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口电池新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5 生效日期: 2001-02-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报检单位:  
  根据国家局《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为配合作好这项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请各报检单位在报检进出口电池产品时遵照执行: 
  1、自2001年3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报检时除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外,还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其复印件。 
  2、7月1日以前未经备案已运抵口岸的进口电池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商可出具担保证明,将货物移至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查验仓库,并按有关规定补办备案手续。 
  3、于7月1日以后未经备案运抵口岸的电池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有关电池产品备案、检测的具体问题请与我局机 电处联系, 
  联系电话:65670708,65670717。 
 
 
北京检验检疫局 
200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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